导读

是放水养鱼还是竭泽而渔?事关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何践行创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近日,管城法院在办理一起涉民营企业纠纷超亿元标的执行案件时,积极践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多方组织沟通协调,最终促使案件达成和解,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被执行人民营企业的燃眉之急。

【案情】1.08亿余元欠款背后42套抵押房产被法院查封

管城法院执行的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某地产公司不良债权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标的达1.08亿余元,抵押资产为该地产公司的共计7层42套的写字楼。案件因借款纠纷引发,被执行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受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流动资金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借款无法按时归还。资产管理公司遂将该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虽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但因地产公司未如期履行进入执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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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地产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及时查封了抵押房产。因案涉标的巨大,抵押房产部分已经出售,拍卖处置难度增大。为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要求承办法官既要依法加快办案进度,也要坚持贯彻善意执行理念。随着执行措施的推进,执行障碍纷至沓来,申请人、被执行人对房产评估拍卖的起拍价格、评估程序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还有多家写字楼的买主对拍卖房产的程序提出执行异议。

【进展】多轮磋商寻求司法拍卖之外的“另一条路”

如何做到既能使申请人的权利尽快得以实现,又能保障被执行人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执行干警深入双方企业调查走访、详细了解纠纷形成的原因、企业经营的困境,关联企业的资金状况等与执行有关的信息。掌握第一手情况后,法院干警对达成和解有了信心。一方面,全面调查地产公司的所有纠纷情况和其他法院采取执行拍卖措施的情况,稳步推进抵押房产的起拍议价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积极做好执行异议案件的程序性化解。最为关键的是,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多次释法明理,寻求在不拍卖抵押房产的情况下,如何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多轮磋商,地产公司寻求到关联公司第三方的支持资金达4100万元,资产管理公司也充分理解地产公司的暂时性困难。最终,在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地产公司先行支付案款4100万元,资产管理公司申请部分房产3层18套解除抵押查封,相关执行异议案件也得以解决。

目前,地产公司已将4100万元打入管城法院账户。下一步执行干警将积极推进和解协议的执行工作。至此,本着善意执行的初衷,在管城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案件的和解不仅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了被执行人企业生存发展的机会,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了放水养鱼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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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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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平 管城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什么是执行和解?达成和解后哪一方可申请法院对查封房产予以解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执行期间,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又不履行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着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其中明确,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依法支持“活封”、保全财产置换等保全方式,充分发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功能,畅通涉执企业权利救济渠道,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因受灾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宽限措施,促进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