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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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平:
本院受理原告谢珍明诉邱海金、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322民初5583号),谢珍明起诉请求判令邱海金与你共同偿还给谢珍明借款本金15万元及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8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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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的付: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黄清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92.3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为:自2019年12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9492.3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已付利息 1113.75元予以折抵,利息、罚息合计数不应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黄清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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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你、陈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建社、陈晓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本金127492.35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2749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息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若陈建社、陈晓红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有权对陈建社、陈晓红所有设定抵押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兴国西路84弄2号楼402号的房地产(房产抵押权证号:仙游房他证鲤字第20151806号;土地抵押权证号:仙他项(2015)第912号)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主债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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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杨宗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宗孝、郑丽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4.54元并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7月23日起以透支本金49994.54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二、杨宗孝、郑丽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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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林丽双: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林素霞、张扬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勇、林丽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已付利息5047.08元予以折抵,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不应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林素霞、张扬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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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孝诉被告薛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瑞孝请求法院:一、判令薛春华偿还给陈瑞孝借款本金11万元整及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月为105733.33元,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月为18480元;1万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薛春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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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资阳:
本院受理原告浦春竹诉被告朱资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浦春竹请求法院:判令朱资阳一次性支付蒲春竹本金、利息合计293500元,利息计算方法:本金25000元×年利率0.35%×4倍×14个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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