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
及检查指引(试行)的通知
应急〔202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加强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防范工作,应急管理部、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了《文物建筑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广泛开展宣传培训,督促指导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管理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文物建筑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
2.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3.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
4.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应急管理部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1月23日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
文物建筑是指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文物建筑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焚香、觐香、油灯、烛火区周边堆放杂物,与其他可燃物或区域未做有效分隔,无专人看管。
2.在非指定安全区域内烧纸、焚香、使用燃灯等,使用电子香烛未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3.文物建筑内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文物建筑内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6.文物建筑周边违规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二)电气火灾风险
1.在配电间内堆放杂物,配电箱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使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2.文物建筑内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电气线路型号与负载功率不匹配、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或未与窗帘、垂幔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
3.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以及电气线路。
4.文物建筑内违规采用电暖气、电热毯取暖。
5.文物建筑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临时加装的照明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展示柜内的照明未采用非低发热光源。
7.未按要求安装防雷设施,防雷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并确保完好有效。
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违规在文物建筑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将蓄电池带至文物建筑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未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三)使用可燃物风险
1.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临时演出、大型活动舞台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
3.文物建筑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未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器产品保持安全距离。
4.用于文物修复保护的各类油品、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未按要求储存使用。
(四)其他起火风险
部分文物建筑长期作为民居、粮仓、教室、办公场所等用途或者被开发为旅馆、饭店、作坊等生产经营性场所,用火用油用气用电等未严格落实文物建筑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一)文物建筑原有防火分隔措施被破坏,与其他毗邻建筑防火间距被占用。
(二)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边未开辟防火隔离带。
(三)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未与附近消防力量建立联动机制。
(四)文物建筑内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不熟悉。
(五)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
(六)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未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未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不能保证消防供水需要。
三、主要场所火灾风险
(一)宗教活动场所焚香、觐香区域
1.焚香、觐香区域周边未设置灭火器、水缸、水桶、沙土等器材以备灭火。
2.现场无专人看护,焚香、觐香结束后未及时消除火源。
3.未针对大风天气明确禁止焚香、觐香。
4.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
(二)大殿、偏殿等主要建筑
1.道观、庙堂、大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未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用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2.照明、展览背景灯长时间通电和超年限使用。
3.未在大殿内方便取用的位置按组配备灭火器。
4.藏经楼、文物仓库等物品堆放不符合安全要求。
(三)民居建筑厨房
1.厨房操作间与其他部位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2.使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等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燃气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未安全存放或钢瓶存放量过多。
3.油烟管道未按照要求及时清理。
4.厨房未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文物建筑单位内宿舍
1.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锁闭、堵塞、占用。
2.工作人员、僧人、居士在宿舍内违规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3.新建设的宿舍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4.宿舍外窗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的障碍物。
5.使用可燃夹芯泡沫彩钢板搭建宿舍,宿舍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分隔、装饰。
(五)举办大型活动现场
1.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纪念日等大型活动时或节假日旅游高峰期,未按照要求制订专门的应急疏散预案,未实行限流措施,人员流动超出最大承载人数。
2.举办大型活动现场布置施工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屏幕、灯箱等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电气线路敷设、连接不规范,活动结束未及时断电等。
(六)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
1.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2.进行明火作业未落实有效防火措施。
曹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事务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辽宁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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