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吴晓波《大败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保健品行业的珠穆朗玛:三株口服液

1996年,三株集团宣布完成销售额80亿元。时至今日,这个辉煌战绩仍然是中国保健品行业的珠穆朗玛。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到这一年年底,在中国企业圈,一个悬念已经幽灵般地浮出了水面,人们都好奇地想看到谜底:谁将是三株“帝国”的终结者?

可是没有一个人会想到,这位终结者竟会是湖南乡下的一个叫陈伯顺的老汉——“八瓶三株喝死一条老汉”。

陈伯顺一案发生在三株鼎盛的1996年,而其引爆则是在山雨欲来风满楼的两年后。

1996年6月3日,湖南常德汉寿县的退休老船工陈伯顺在三株“有病治病,无病保健”的广告承诺打动下,花428元买回了10瓶三株口服液。据陈家人介绍,患老年性尿频症的陈老汉服用了两瓶口服液后夜尿减少,饭量增多,但一停用又旧病复发,当服用到三到四瓶时,老汉出现遍体红肿、全身瘙痒的症状,第八瓶服完,陈老汉全身溃烂,流脓流水。6月23日,老汉被送到县医院求诊,医院诊断为“三株药物高蛋白过敏症”。其后,病情不断反复,9月3日死亡。

二、转折点来自一场诉讼:三株喝死人案件始末

陈老汉死后,其妻子、儿女一纸诉状把三株公司告到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发生时,正值三株口服液红遍全中国,跟其他许许多多与三株有关的诉讼案件一样,它只在湖南当地很小的范围内传播,远远还没有演变成一件全国性的新闻事件。

可是到了1997年底,案件突然峰回路转,出现了戏剧性的高潮。当年初,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把陈老汉未及服用的两瓶三株口服液送至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作检定,该所最终拿出一份检定号为SJIS970667的报告称:“未检出双歧杆菌等活菌;豚鼠过敏试验阳性;小鼠安全毒性试验阳性并经病理检查,心、肺、肝、脾、肾和胸腺均有病理改变。该检品为不合格制品。”

据此报告,1998年3月31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三株公司败诉的一审判决,要求三株向死者家属赔偿29.8万元。

到此时,由于各种原因,常德一案已引起了国内媒体的普遍关注。一审判决后,当即有20多家媒体进行了密集的报道,其标题均为《八瓶三株口服液喝死一条老汉》。

三株事件发生在1996年,一代人头脑中都没有了三株印记。即使此时此刻,你拿出手机搜索“三株喝死人”仍然是霸屏事件。

三株一审败诉,上诉到湖南高院。一年后一条来自新华社的新闻稿称:

新华社北京1999年4月2日电:三株公司董事长、总裁吴炳新日前在此间向新闻界出示了一份盖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判决书。这一终审判决书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伯顺死亡与服用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撤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三位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据中日友好医院、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等专业单位提供的报告和学术研究结果综合表明,三株口服液是安全无毒、功效确切、质量可靠的高科技产品。

检定

这是一个迟到的“胜出”。对于已经陷入万劫不复深渊的三株公司来说,它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在陈伯顺一案中的确是清白的之外,已不再能证明什么了。此时,三株的200多个子公司已停业,几乎所有的工作站和办事处全部关闭。

三、传统法律服务的反思:赢了官司、输了企业

三株案件在法律上的思维,是考虑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四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同时具备这四方面的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我们仔细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伯顺死亡与服用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这里面有两个事实:(1)老汉喝了三株口服液;(2)老汉死了;

很显然,在诉讼中三株公司的律师尽职尽职提供了法律服务,证明两个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把该赢的官司打赢了。

至此,一场历经三年的案件,一家年销售额曾经高达80亿元——迄今中国尚无一家食品饮料或保健品企业超过这一纪录——累计上缴利税18亿元、拥有15万员工的庞大“帝国”就这样轰然崩塌。

吴炳新痛言,一起不明不白的官司,让三株损失数十亿元。数以百计的新闻媒体也纷纷报道了三株胜诉的新闻,可是,整个舆论的走向却已经显得十分冷静了,大家在谈论的似乎是一件已经十分遥远的前尘旧事了。

四、你是要赢官司,还是要赢企业:法商思维复盘三株案件

曾经在1年前率先报道了《探寻三株破产传闻》的《中国经营报》,在三株胜诉的新闻后面,加了一条余音袅袅的“记者附记”:

一件消费纠纷案件几乎毁掉了一家大型企业,这个案件所爆发出的能量应该说是毁灭性的。这件事情促使我们思考,消费者走上法庭、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是不是有些问题?但是,反过来我们也许要问:一个年销售额达80亿元的企业如何轻易地就被这样一个消费纠纷案打败,这个企业怎会如此脆弱?

我们分别用法律思维和法商思维,尝试分析案件中两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

老汉喝了三株口服液

老汉死了

法律思维:没有因果关系

法商思维:不喝早就死了

如果你是三株公司的老总,三株是你一手打造的企业,你是选择赢官司,还是选择赢企业?

如果你是三株公司的律师,你是否可以给企业提供法律思维和法商思维两条路径,让企业来做一个选择题?

法律思维解决事件,法商思维开创事业!

三株公司在营销中存在虚假宣传是不争的事实,法律思维促成了“三株喝死人案件”成为压垮三株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终究会有一根稻草压垮骆驼,法商思维能够让这个案件不成为这一根稻草。

法商律师为客户创造价值,成就新商业文明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