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在现实生活中还真上演过:

湖北农村,某月黑风高的晚上,小偷张某到李家偷窃,翻箱倒柜也没找到值钱的物件;

俗话说“贼不走空”,找不到财物的张某打起了牛的主意,想把牛棚中的牛顺手牵走。

可是牛是认主人的,“牵着不走,打着倒退”,一时间张某无计可施;

看到陌生的张某气急败坏,牛的脾气也一下子上来,一头将张某顶倒在地上。

第二天,老李一家人回来了,走到牛棚,发现地上躺着一个人一动不动,地上还有一滩血迹,于是连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120到场后确认张某被牛顶伤,失血过多而死亡;警方通过调查发现牛棚正是张某死亡的第一现场,而且从现场足迹来看,张某系入室盗窃,生前也有屡次入室盗窃的前科;

不过,虽然张某入室盗窃,但是鉴于张某已经死亡,按照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按说此事便到此为止了,没想到张某家属以李某家的牛顶死了张某为由,要求李某一家作出赔偿,赔偿金额高达50万;李姓一家人本来就觉得晦气,这又被小偷的家属追要巨额赔偿,委屈得不得了。

反观小偷家属一方,大有追偿到底之意,为了索要赔偿对李某纠缠不清,甚至纠结亲朋上门追偿,给李某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扰。

那么此案中,李某作为牛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到底是否应该赔偿小偷家属呢?

首先,动物伤人,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宠物或者牲畜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动物肯定是不具有赔偿能力的,相应的责任就落在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上。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样,《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具体到本案中,从以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李某作为牛的饲养人和直接管理人,牛把小偷张某顶死了,承担侵权责任、给予赔偿似乎理所应当,难辞其咎。

但是我们忽略了一点,《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中都有这样的表述: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牛在牛棚里拴得好好的,张某被牛顶死的前因是因为偷盗违法行为在先,死亡是因其盗窃所直接导致的,而牛主人李某当时并未在家,事前做足了安全防范措施且没有纵容牛顶死张某,因此并无任何责任可言。

也就是说,从构成侵权责任的“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4个要素来看,李某把牛拴在牛棚里,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小偷张某在偷盗过程中被牛顶伤,失血过多而死,与牛主人看管牛的方式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的死属于意外事件,张某无任何侵权责任,因此也就无需赔偿。

第二,什么情况下,牛主人有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呢?

退一步讲,在什么情况下,牛主人才有赔偿责任,甚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呢?举几个例子:

1,一种情况是,牛主人预料到小偷张某会在自己外出期间到家里行窃,由此故意没有拴牛,没有尽到安全防范措施,想让牛去踩踏或者顶小偷,那么牛主人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2,第二种情况是,牛主人在家,发现牛顶了小偷,但未采取制止措施,小偷遭到牛的连续顶撞,那么牛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3,再就是牛主人发现小偷被牛顶撞或踩踏,但并未当场死亡,此时不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而导致小偷身亡,那么牛主人有责任;

4,假设张某不是小偷,而是李某请到家里做客的客人,那么张某应该对其饲养的牛尽到安全防范和看管措施,假设防范措施不到位,一旦牛伤人,主人张某则难辞其咎。

只有在以上几种特殊的情况下,牛主人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小偷“非请自来”,本身就违法在先,在牛主人尽到安全防范措施、急救措施的前提下,当然不存在任何侵权,小偷家属索要赔偿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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