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主笔:张献之

商事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

全日制法学硕士

今天的故事与大家的钱包有关。当下,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是众多老百姓青睐的理财途径,选择理财产品,你是会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还是谨慎地看清白纸黑字的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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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双赢的合作

2013年,王女士的丈夫通过某银行私人财富中心的李经理,购买了该银行代销的一款保本型理财产品。2014年,理财产品如期还本付息。初尝甜头后,王女士的丈夫将李经理介绍给王女士,并准备拿出更多的储蓄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随后,王女士来到李经理在银行的办公室,选中了一款低收益的保本理财产品,并在银行柜台签订了合同,合同期为两年。

2016年,该产品如期还本付息,王女士感慨终于找到了一个让人放心的理财经理,但她预料不到的是,她的银行理财蜜月期也许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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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雷:艰难的维权

2017年初,王女士突然接到李经理的电话,称之前那款产品的二代发售在即,但额度有限需尽快预订。王女士随即将李经理约到了到自己的单位,详细介绍二代产品的相关情况。基于对李经理的充分信任,当天下午,王女士便在李经理陪同下前往银行签订合同并汇款。

2019年,二代产品在到期后迟迟未能兑付,王女士在与李经理几番交涉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但王女士直到翻看合同文本时方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其实是合伙型基金,并无保本承诺,与银行也没有任何关系。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在向法院起诉该款产品的发售公司。

不出意料,王女士打赢了这场官司,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王女士赔付本金和相关利息。但该公司早已资不抵债,并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外地公安机关立案,相关刑事程序尚在进行中。王女士穷尽了所有程序,都没能追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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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诉:轻信的后果

2020年,王女士追偿无望后,决定向法院起诉李经理和其任职的银行,要求他们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抗辩称,银行并非这款基金的发售方或代销方,也没有收到王女士的资金,李经理在相关理财爆雷后早已离职,银行不应赔偿王女士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女士承担50%的主要责任,李经理承担40%的赔偿责任,银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银行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参与本案的第一时间,我便在网上进行了类案检索,发现近几年由于理财市场的爆发性增长,此类案件呈集团式地快速增长,众多金融消费者陷入了包装为银行理财的投资陷阱中。业内将银行员工私售与银行无关的理财产品称为“飞单”,绝大多数的“飞单”之所以能够成功,都是因为金融消费者在与理财经理的长期相识后,逐渐放松了警惕。

在我与王女士的沟通中,王女士坦诚,出于对李经理的信任和过去两次购买理财的经验,匆忙中便选购了产品,没有再留意合同内容便径直签字。

这家银行也承认,未能发现并阻止其员工在银行营业场所内销售与银行不相关的理财产品,确实有违银行内控的相关制度,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事后的各方都发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我便推动各方坐下商讨,试图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但无奈各方对于分担损失的比例差异过大。最终,本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想此案,王女士的理财之路让人颇为感慨。王女士在购买理财时既没有追求过高收益,也做到了尽量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签订合同、汇款,不可谓不够谨慎。但熟人之间的信任逐渐瓦解了防备,开始的谨慎也败给了经验带来的惰性,撒手式理财导致了最后巨额的损失。

对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而言,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当然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但信任不能停留在脑海中,一定要落在纸面上。

END

责任编辑:翟 珺

人像摄影:施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