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多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王沛然,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来源:Duoqi Xu, Peiran Wang and Yicheng Wang, Three Legal Reflections on the “Crude Oil Treasure” Incident: Starting with the CME Rule Change,The CME Vulnerability,World Scientific, pp. 85-101 (2020).

摘要
原油期货跌入极端负价格的事件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关注。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角度分析,一方面,修改规则允许负价格报价机制可能加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严重后果,扩大操纵行为的空间,容易造成极度的市场不公;另一方面,作为外部效应巨大的金融基础设施,芝商所欠缺商讨流程而单方面迅速修改规则,在程序层面缺乏必要的正当性。美国监管机关和芝商所应当用深入的调查和可信的结论给市场一个解释,澄清相关疑惑。“原油宝”事件对我国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是一次深刻的警示与教训。
芝商所 原油期货 负价格 市场操纵 程序 法律责任

美国东部时间4月20日,WTI2005原油期货收盘前三分钟的价格徘徊在-35至-40美元/桶的水平,最终使结算价定格于-37.63美元/桶,引发市场的极大震动。在中国,与负油价相关的“原油宝”事件引发了金融产品风险控制与投资者保护的大讨论,原油期货价格跌至负值区间引发的系列后果正在发酵。但迄今为止,很少有人从市场正义的角度针对芝商所修改机制允许负价格的行为作出分析与评价。实际上,当天原油期货以极端负价格收盘后,其价格立即快速反弹回升为正值,并在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4月21日)以10.01美元/桶的价格收盘结算。这番剧烈而异常的价格波动不禁令人疑惑:难道4月20日收盘前短短三分钟的极端价格,真的像芝商所所声称那样“完美”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吗?[1]本文将从负价格导致的现实危害——加剧市场操纵为起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商讨芝商所声明的可靠性,为负油价事件中的相关参与方提供法律角度的参考。

一、现实危害:负价格机制加剧了市场剧烈波动的严重后果

收盘前短短二十分钟,WTI原油期货的价格跌破0,一路被空头强压至-40.3美元/桶,多头不仅损失惨重,还背负上沉重的债务。这不得不令人深思:这极端的价格是否真的为市场供求关系的“客观反映”?从各种迹象看,不能排除这是一场意图明显的“逼仓”围猎。倘若如此,作为“看门人”的交易所不仅未能预防和阻止疑似市场操纵行为,反而通过“无底线”的负价格机制助长了空头力量扭曲价格的势头,加剧了市场异常波动引发的恶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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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一)操纵市场行为的迷思:收盘前的疑似“逼仓”举动

美国的成文法并没有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法院判决和学者观点众说纷纭,毕竟“市场操纵案件是极度依赖具体事实的案件,该领域的法律也在很大程度上根据不同个案的情况不断发展。”[2]但总体而言,市场操纵指向“诱使他人买卖证券或将其价格推高压低至人为水平的行为”。[3]相应地,恶意牟取暴利的市场操纵行为分为两类:基于欺诈的操纵和基于市场力量的操纵。前一种行为包括散布虚假信息[4]、“拉高出货”(pump and dump)等手法,后一种行为则是利用持仓和现货市场优势进行“逼仓”(corner or squeeze)。[5]相较而言,后一种行为更为隐蔽和难以认定。对这种操纵进行认定的框架为:(1)行为人有能力影响市场价格;(3)行为人有影响市场价格的具体意图;(3)市场出现人为价格;(4)行为人造成了这种人为价格。[6]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的操纵行为,传统上更多体现为“多逼空”:多头不断买入空头根本没有能力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逼迫空头做出两难选择——要么承受无法交割的违约惩罚,要么以超高的价格回购合约头寸。为实现这种掠夺性剥削,操纵者一方面控制了期货合约中的多头头寸,另一方面在现货市场控制了合约商品的供应,阻碍空头履约交付,从而得以在期货合约的履行或清算过程中故意虚增价格。[7]

实际上,与上述情形相对的“空逼多”是完全相同的原理,只是由于出现“没有能力交付”情形的概率远远大于“没有能力接收”的情形,因此后一种情况受到的讨论相对较少。在做空力量的市场操纵行为中,空头不断卖出合约,过度交割的商品超过多头接收能力,期货价格不断被压低,从而允许空头以低于正常竞争水平的价格回购期货头寸。[8]在疫情导致全球原油需求量锐减的背景下,如果市场中空头势力联合利用掌握了仓储运输资源的优势、控制了空头头寸的优势以及芝商所修改规则后价格向下不受限制的条件,得以在收盘前不断压低价格,最终以极端的负值价格成交获取暴利——那么这就是典型的操纵市场造成价格严重扭曲的行为。

市场操纵行为使期货市场价格大幅背离真实供求价格,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功能与秩序,并在博弈双方之间产生了极度不公平的利益分配结果,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操纵期货市场属于可判处监禁高达10年、罚金高达100万美元的重罪。[9]

(二)市场导向的陷阱:“无底线”的负价格机制

根据芝商所相关结算规则,WTI原油期货当日结算价是按照美国东部时间14:28-14:30即收盘前最后三分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10]这种结算机制为利用收盘前的短暂时间进行市场操纵留下了空间,例如“作尾盘”(banging the close),一种在期货合约的结算期(即确定结算价的期间)大量买卖期货合约以操纵价格的行为。[11]只要具有操纵性的意图,这类操作并不需要欺诈性行为即可构成美国《商品交易法》上的市场操纵。[12]

4月20日,WTI原油期货每份合约全天整体下跌幅度约55美元,而仅在收盘前20分钟就跌去约40美元,占全天总跌幅的73%;其中,仅仅是在进入结算价确定期间的前3分钟时间内(14:24-14:27),下跌幅度就达到25美元,占全天总跌幅的45%——据此或可推测,空头势力除了“逼仓”行动之外,还具备“作尾盘”中利用收盘前关键时间快速扭曲价格的手法特征,两者结合为一种新型而隐蔽的市场操纵手法。与传统“作尾盘”不同的是,这次疑似操纵原油期货市场的行为并非通过大量买卖合约来控制价格,而是使用前述“逼仓”手法,用很小的交易量就把结算价确定期间3分钟的价格控制在最低点。

问题在于,疑似以“逼仓”手法操纵市场的空头何以获得可乘之机,将本身就极低的合约价格在极短的时间内轻松打压至无底的深渊?

芝商所允许负值价格的新机制恐怕难逃诘问。再一次,我们可以思索芝商所“负值价格反映真实供求关系”的真实性:4月20日以负值价格成交的交易量为20,219手,仅占当日总交易量的14.38%;最后3分钟确定的收盘价格“-37.63美元/桶”更是只基于3笔交易,交易量共计352手,仅占当日总交易量的0.25%![13]在如此短时间内通过如此少量的交易形成的扭曲价格,难道真的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必须注意:4月20日当天WTI现货市场的价格是11.96美元/桶,而“-37.63美元/桶”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格与之相去甚远——临近到期,为何现货与期货价格偏离如此之甚?再者,WTI2005合约在下一个交易日(4月21日,该合约最后交易日)以10.1美元/桶的结算价收盘——这是真实交割原油的价格,可见4月20日的结算价扭曲到了极致。

事实上,在负价格机制出现前,“多逼空”比“空逼多”更能引起关注,因为合约价格向上没有天花板——意味着空头受市场多头力量逼迫受到的损失也没有上限,而“空逼多”情形下的价格却始终有0作为底线——不管是20分钟还是200分钟,多头合约受挤压下跌的损失始终是有限的。这让“空逼多”产生的损害后果不如“多逼空”严重,因而躲过了多数人审视与怀疑的视线。但是,芝商所快速修改价格机制允许负值出现,改变了这一切:多头因受空头力量挤压而受到的损失,完全具有深不见底的可能。由此,空头才可能在WTI2005合约临近收盘前的短暂时间内,利用漏洞操纵期货合约价格使其在负值区间内不受阻拦地疯狂向下钻刺。

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期货交易所“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市场操纵、价格扭曲和交割、结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14]。并且,“为减少市场操纵或拥挤的潜在威胁(特别是在交割月的交易期间),交易所应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对每份合约采取对投机者的持仓限制”[15]。历史上也曾出现过期货交易所因市场出现逼仓式操纵而暂停交易的情况——交易所投票决定结束那些利用空头无力依约交割玉米而展开的技术性逼仓行动。[16]可见,期货交易所本应该作为期货市场的看门人,营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防止操纵市场、扭曲价格的现象出现。但是,在这一次负油价事件中,未见芝商所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或阻止市场操纵行为,反见其以迅速修改规则允许负值价格的方式纵容和加剧恶意市场操纵的空间,增加受掠夺者遭受惨重损失的可能性。这次负油价事件甚至在美国也引起了人们对芝商所的怀疑。4月21日,美国大陆资源公司(Continental Resources Inc.)执行主席哈罗德·哈姆(Harold Hamm)致信负责监管芝商所的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要求调查原油期货价格跌入零下的情况是否由“可能的市场操纵、系统故障或计算机编程故障”造成,同时大陆资源公司对芝商所提起了诉讼。[17]如果可信的深入调查结果证实负油价背后是市场操纵,那么芝商所的负价格机制恐有助纣为虐之嫌。

二、程序瑕疵:缺乏商讨的决策过程有失公正

负值价格造成极大的外部性,芝商所在修改机制支持负价格时却没有通过科学的决策程序来控制不良影响,这为潜在的严重后果埋下了祸根。没有听取不同利益主体声音、没有对市场进行风险提示的规则修改,显示出的更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一)规则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程序控制的重要性

期货交易所处于期货市场的中心地位,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易规则,保证市场主体有序参与、公平竞争。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一方面指引着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影响着利益分配的结果,因此必须保证规则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让市场参与者能够根据规则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预先的筹划。期货交易是零和博弈(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负和博弈,因为交易所还要从每笔交易中收取由交易双方承担的费用),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并且保证金制度按倍数放大了交易双方的损益规模。考虑到这样的背景条件,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稳定性就显得更加重要。与交易有关的机制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应该因为稍许的改变就造成一方巨额亏损。任何可能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施加潜在实质性影响的交易机制修订都应当在一套完备合理的程序下进行,以充分保障各市场主体的权益。

芝商所修改机制允许原油期货出现负价格,缺乏必要的意见征询程序、公示过渡程序、退出提示程序,不仅降低了决策结果的科学合理性,也损害了体现于程序本身的价值。

其一,在整个过程中,芝商所从未公开征求过清算成员、行业协会、原油厂商、终端客户的意见,没有让不同立场的利益主体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与理由,而是单方面作出允许原油期货价格跌入负值区间的决定,毫无与市场主体商量讨论之意。实际上,征询意见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诚然,芝加哥交易所有自己确定规则的权利,但相比之下,其他交易所更为公平的规则殊值借鉴。香港交易所在2019年修订上市发行人提交文件的规定时,通过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了上市公司、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团体、业界组织、个人的意见,[18]尊重了不同角色参与者的声音,最大限度保证了修订后的规则对各主体的影响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促进良善的结果,更在于保证平等而充分的参与,展现出对市场主体的尊重。

其二,在正式实施负价格机制前,芝商所没有设置足够的公示过渡期间,没有为市场主体留出应对技术性变化的缓冲时间。芝商所在4月8日的通知中提到:“如果WTI原油期货价格在任何一个月内结算到8美元/桶以下,芝商所清算所将对所有WTI原油期权合约以及所有相关的原油期权合约在下一个交易日改用Bachelier模式。芝商所清算所将在实施前一天发出一份咨询通知,并告知所有适当的细节”“所有现有的芝商所清算信息和文件格式都已经支持负期货价格以及负行权价格,无需修改。我们将于短期内公布有关可能受影响产品及样本文件的详情”。[19]一方面,这份通知强调的是期权合约的负价格机制,仅是附带性地提示期货合约价格为负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芝商所语焉不详,把“适当的细节”“可能受影响产品”等情况留待后续通知,因而只是预告性的提示,并未有实质内容引起市场成员的关注。此外,从字面上看,期权价格机制的改动有一天的缓冲时间,而非一旦触发8美元/桶的条件就立即切换价格模式。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很难想象市场参与主体能够马上作出充分的应对准备。一直到4月15日,即4月20日的两个交易日前,芝商所才发布了负期货价格的“测试环境”。[20]

其三,芝商所不仅没有在决策前征询意见、在实施前充分公示,甚至连对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提示都未能做到。如后文将述,并非所有参与者都能处理负值价格,这一机制将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受牵连主体十分广泛。至少应该对广大市场主体做出风险提示与说明,让无法处理和接受负价格的主体尽快退出交易。而事实与之相反,芝商所价格机制的修改提示不足、过于突然,造成一方大幅受益,另一方严重亏损,缺乏应有的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责任感。

(二)轻率决策遗患无穷:负值价格的外部性

期货交易所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是否能提供稳健可靠的服务不仅关乎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还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交易所调整相关机制和规则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往往远大于其自身所能掌控的范围,并且由于传导路径过长,这些外部效应很难及时得以内部化。若不加以仔细调查和审慎处理,芝商所轻率决策的恶果最终将由众多无辜的受害者埋单。

芝商所在正式修改规则前至少应该考虑到,金融市场上有许多投资工具与原油期货挂钩,如果允许负值价格出现,很可能导致这部分市场的严重紊乱。以与原油期货挂钩的ETF投资基金为例,作为一种证券,它们不能在价格低于零时交易,因此原油期货的价格跌入负值区间将导致这些金融工具运行故障,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终端的ETF金融消费者没有途径利用负值价格来开展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操作,却需要因为原油期货价格跌入负值而承受全部本金损失并倒欠巨额债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无论在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意味着极度的不公平。一旦这些承受不公债务的客户无法或拒绝支付款项(他们确实有充分理由这样做),那么期货经纪商或者清算公司终归会吞下这部分损失,严重时将引发相关金融企业的信用或破产危机,导致不堪设想的连锁性后果。又比如,一些运营与WTI原油期货挂钩的合约的交易所正面临因无法处理负价格交易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当期货价格跌入负值区间时,莫斯科交易所不得不因为技术原因暂停了交易,这让许多交易员无法平仓,导致近10亿卢布的损失,现在很多俄罗斯经纪商已经和个人投资者一起准备对莫斯科交易所提起诉讼。[21]“4月20日的负结算价为莫斯科交易所下一日的继续交易制造了风险,因为经纪商和清算系统无法在负价格下运行,负价格可能会导致整个市场出现问题。”[22]

芝商所没有充分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没有通过程序性措施听取不同利益关切主体的意见或建议以控制决策的不良后果,为潜在的严重影响埋下了祸根。

三、权益维护:规则与法律的分析

本次负油价事件中,损失最惨重的群体无疑是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但是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态度来看,这部分投资者不会全额承担损失,市场报道称,中国银行将承担负价格部分的亏损。[23]“原油宝”是挂钩期货市场的模拟盘,中国境内的“原油宝”投资者是与中国银行发生法律关系,而非直接持有在芝商所交易的原油期货合约。[24]真正参与WTI原油期货交易的实体是中国银行控股的中银国际商品期货(美国)有限责任公司(BOCI Commodities and Futures (USA) LLC),该实体为芝商所清算会员,真实而直接地承受了由于WTI期货合约跌入负值而带来的损失。中银国际应该积极主动寻找途径调查和追究涉嫌市场操纵者的责任。而在这一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之前,是否可以先在法律框架内对允许负价格出现的芝商所采取行动措施,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

(一)依据结算规则要求芝商所调整WTI2005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基于本文的分析,4月20日WTI2005原油期货的结算价格严重背离了真实的市场价格,相关市场主体有权要求芝商所予以修正。根据芝商所规则手册,在确定当日结算价时,“如果交易所确定上述其中一种方法得出的结算价格不能准确反映相关市场,交易所可根据其他市场价格,包括在其他交易所交易的类似合约的结算价格来确定结算价格。”[25]此外,尽管芝商所规定了一系列确定结算价的规则,但“在结算价格不准确或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或如果结算价格给结算所带来风险管理方面的顾虑,结算所保留使用结算所确定的替代价格计算结算差异的权利。”[26]鉴于“-37.63美元/桶”的结算价极有可能是因市场操纵行为而被大幅扭曲的价格,芝商所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对当日结算价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正义。虽然芝商所未清晰规定市场操纵现象是一种调整结算价的情形,[27]但前述规则条文无疑为芝商所提供了可靠的授权。中银国际可以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保持密切沟通,依据结算规则请求芝商所调整WTI2005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民事诉讼:可行与不可行之辩

如果与芝商所协商未果,中银国际是否可以考虑对芝商所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公平原则要求撤销当天价格扭曲背景下的相关交易?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在实体层面似乎都有相关的规定可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中国《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操纵市场的行为当然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在此背景下的交易理应作无效处理。退一步而言,即便无法完全认定操纵市场或所需时间过长,也可依据《民法总则》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以结算价严重扭曲、损害公平交易为理由要求撤销相关交易。如适用美国法,《统一商法典》§ 2-302也规定了显失公平原则:“如法院在法律上认定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制定时显失公平,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或仅执行显失公平部分之外的其它条款,或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但是,要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可谓困难重重,有许多问题亟待更深入的分析。一方面,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很难将未主动参与交易的芝商所列为被告,而真正操纵市场者身份不明,需要等待漫长的调查和认定,取证方面也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如果提起合同之诉,会面临确定交易对手的难题。在实质上,空头和多头是真实的交易双方;在形式上,芝商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是所有买方的卖方、所有卖方的买方。在这种期货市场特有的交易模式下,合同法能否完美地适用,有待进一步探讨。如果要起诉芝商所,一种可能的路径是认定期货交易发生在中银国际(作为清算会员)与芝商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之间,而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严重扭曲,该交易显失公平。不过需要注意,在中银国际取得芝商所的清算会员资格时,双方很有可能约定了发生争议的仲裁条款或管辖条款,甚至其他限定清算会员令芝商所承担责任或损失的条款。并且,中银国际作为清算会员还需要考虑起诉可能带来的其他长远利益影响。

中国银行与芝商所之间并未发生直接法律关系,而中银国际是芝商所的清算会员,历史上很少有会员起诉交易所的类似先例。想要对芝商所提起诉讼以扭转局势,可谓进退两难。

四、结语

原油期货负价格引发的金融市场震动可能带来深远的影响。市场交易虽然遵循自由原则,但是市场也会失灵,由短短几分钟内的交易而决定的结算价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尤其是在发生异常价格波动的情形下。芝商所推出负价格机制,在程序层面未能体现公正,在实体层面未能体现公平。受到不公对待的市场参与者应当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美国监管机关和芝商所也应当用深入的调查和可信的结论给市场一个解释,回应相关疑惑。

从损失的后果与维权的艰难来看,负油价事件更是一次深刻的警示与教训: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在深入理解他国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以防止此类落入金融“游戏陷阱”的事件频繁出现。同时,“原油宝”事件更对监管层提出了新的要求:挂钩类境外高风险产品作为一种监管套利下的金融创新,横跨银行、期货、证券领域,不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在此背景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的作用更应得到凸显。

注释:

[1]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CME Group)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特里·达菲(Terry Duffy)在接受与负油价事件有关的采访时表示,“期货市场运作得非常完美”。见CNBC,2020年4月22日,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日。

[3]Thel, S. (1990). The Original Conception of Section 10(b)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Stan. L. Rev., 42(2), p.393.

[4]Se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 6 (c1A), 7 U.S.C. §9 (2020).

[5]See Pirrong, C. (2010). Energy market manipulation: Definition, diagnosis, and deterrence, Energy L. J., 31(1), pp. 1-5.

[7]McDermott, E. T. (1979-1980). Defining manipulation in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The futures squeeze, Nw. U. L. Rev., 74(2), p. 205.

[8]Pirrong, supra note 5, at 4.

[9]Commodity Exchange Act § 9, 7 U.S.C. §13 (2020).

[10] See CME Light Sweet Crude Oil (CL) Futures Daily Settlement Procedure, last visited May 1, 2020. 相较而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全天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短时间内突然的单边价格波动很难大范围影响结算价格。

[11]See CFTC Glossary, “Banging the Close”, last visited May 1, 2020.

[12]CFTC v. Amaranth, 554 F. Supp. 2d 523, at 534.

[13]2020年4月20日芝商所WTI2005合约的交易量为140,605手。数据来源:CME。

[14]Commodity Exchange Act § 5(d4), 7 U. S. C. §7 (2020).

[15]Commodity Exchange Act § 5(d5), 7 U. S. C. §7 (2020).

[16]See Corn Trading Halt Forced by Squeeze, The New York Times, Sept. 26, 1937, last visited May 2, 2020.

[17]Chris Prentice, Oil Exec and Trump Ally Hamm Seeks U.S. Probe of Oil Price Crash, Reuters, April. 23, 2020,last visited May 4, 2020.

[18]See HKEX, Responses: Consultation Paper on Proposed Changes to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relating to Listed Issuers and Other Minor Rule Amendments, Feb., 2019, last visited May 5, 2020.

[19]CME Clearing, CME Clearing Plan to Address the Potential of a Negative Underlying in Certain Energy Options Contracts, April 8, 2020, last visited May 5, 2020.

[20]See CME Clearing, Testing Opportunities in CME's "New Release" Environment for Negative Prices and Strikes for Certain NYMEX Energy Contracts, April 15, 2020, last visited May 5, 2020.

[21]Alexander Marrow, Russian Brokerages Seek Compensation from Moscow Bourse over Suspended Oil Futures Trading, Reuters, April. 29, 2020, last visited May 4, 2020.

[22]Natasha Kumar, Mobira suspended trading in futures on WTI has consulted with CME Group, The Times Hub, April 21, 2020, last visited May 4, 2020.

[23]金凌、安毅:《“原油宝”试水和解,中行承担负价亏损赔偿20%保证金》,证券时报网,2020年5月6日,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6日。

[24]参见中国银行:原油宝(个人账户原油业务),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8日。

[25]CME Rulebook § 813.6.

[26]CME Rulebook § 813.11.

[27]相较而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明确规定在“期货市场参与者以自己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严重影响交割结算价”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期货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者瞬间大幅度偏离市场价格、严重影响交割结算价”的情况下,“能源中心可以调整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第35条。

(因规则限制,相关网址已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