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12月10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首例侵害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在互联网或国家媒体上公开对社会公众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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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2019年-2020年期间,张某甲非法获取他人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32000余条,并无偿给张某乙。两人在QQ、微信群发布暗语广告,通过互联网络非法售卖上述个人信息;其中,张某甲非法获利22740元,张某乙非法获利1215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被告非法收集、出卖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给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带来的危害具有不可确定性。二人应当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对其行为向社会公众表达歉意,以公开认识错误的方式抚慰公众心理。其次,两被告非法持有的自然人个人信息,使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处于潜在的风险中,应当采取永久性删除措施,以彻底消除危险。此外,两被告非法侵害众多自然人个人信息,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鉴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可将二人的非法获利金额共计3万余元确定为赔偿数额。最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甲明知被告张某乙会售卖获利相关个人信息,仍无偿提供其掌握的案涉个人信息给张某乙非法出售,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张某甲依法应对张某乙损害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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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在互联网或国家媒体上公开对社会公众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共计3万余元的责任。宣判后,检察机关和两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并不再提起上诉,两被告也再次就自己的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表达悔意并鞠躬致歉。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信息安全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旁听了庭审。

通讯员 扬法萱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李源 实习生 张韦

编辑: 李鑫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