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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8时许,利辛县阚疃镇辖区发生一起建筑装修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和阚疃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利辛县阚疃镇“2021•8•16”建筑装修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询问证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情况

1、张某,男,汉族,53岁,施工人员,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代圩村代圩庄236户,在本起事故中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2、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8岁,施工人员,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代圩村代圩第90-1户,承接阚疃镇崔园村周庄第10户王某家房屋粉刷工作。

(二)事故生房屋情况

该房屋建设于2019年,房主王某,位于代圩村周庄主路南侧,三间平房,属于老房子拆除重盖,面积约15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人员救治、善后处置和报告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初,王某找到程业祥谈房屋装修,口头约定好价格,先付了4000元。8月16日7点多,程业祥同张某到王某家进行粉刷作业,张某站在脚手架上作业,程业祥在下面送涂料。张某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作业,至8时许,从脚手架上坠落致脑部受伤。

(二)人员救治情况善后处置情

事故发生后,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将张某运送至利辛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随后转至合肥治疗;2021年9月25日,转回利辛县人民医院救治,10月19日,经救治无效死亡。双方于2021年11月15日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死者已安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张某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脚手架上坠落造成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程某,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2.王某,房主,将粉刷作业交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人员。

3.阚疃镇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严格,开展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整治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全面。

(三)事故的性质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男,违章冒险作业,鉴于死亡,故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程某,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2.杨某,男,汉族,中共党员,阚疃镇副镇长,分管国土、建筑、危房改造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房屋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阚疃镇政府责成其写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阚疃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县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阚疃镇政府要认真汲取该事故教训,查找监管不力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房屋建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履行职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常识宣传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保障生产安全。

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有关会议、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利辛县阚疃镇“2021•8•16”建筑装修

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11日22时许,利辛县城关镇苏庄村王庙自然村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和城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利辛县城关镇“2021•8•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情况

1.武某,男,汉族,40岁,持五级焊工证,编号:2012302009501586,未办理高处作业证。承接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房屋雨棚搭建工程,在本起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汝某,男,汉族,32岁,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独立投资人。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汝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TKT9531(1-1),成立于2019年4月2日,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苏庄村王庙自然村,经营范围:农作物、果树、苗木、瓜果、园林绿化服务等。

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现场有三间平房,坐北朝南,面积约200平方米,未经相关部门规划许可非法建设。事故发生后,违建房屋被城关镇政府组织拆除。

二、事故发生经过、人员救治、善后处置和报告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1日上午,汝某给武某打电话,请他给事发房屋安装房顶和房前雨棚,双方口头约定,施工费用2100元;下午2点多,武某带领闫某到现场施工,20时左右,吕某、闫某到达施工现场,协助施工;22时许,武某站在人字梯上搭建房前雨棚作业,从人字梯上跌落受伤经救治无效于2021年9月2日死亡。

(二)人员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闫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将武某运送至利辛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21年8月31日,转院至安徽省立医院救治。

(三)善后处置情况。

目前,死者武某已安葬,死者家属吕某与事发单位就善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未向县应急管理局、属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2021年9月7日,死者家属吕某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该事故,县应急管理局随后介入调查,10月10日,县政府正式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经调查认定,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构成瞒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武某,男,汉族,40岁,施工人员。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死者家属与事发单位就善后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施工人员武某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从人字梯上坠落,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救治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违法建设房屋;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

2.城关镇苏庄村村委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走形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违法建设房屋。

3.城关镇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不力,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三)事故的性质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武某,男,违章冒险作业,鉴于死亡,故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汝某,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独立投资人。违法建设房屋,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管理,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77号令修改)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年收入100%的罚款①。

2、胡某,男,中共党员,城关镇苏庄村党总支书记,事故发生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未及时发现制止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违法建设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县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3、沈某,男,中共党员,城关镇党委委员,分管土地控违工作。开展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县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利辛县晟琴汝家庭农场。违法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77号令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0万元的罚款②。

2、城关镇苏庄村村委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走形式,未全面排查辖区内违法房屋建设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县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3、城关镇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县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来源:利辛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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