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云南职业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职健发〔2020〕5号)要求,近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通知,就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出相关实施意见。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

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的布局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由职业病监测评估、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病诊断救治三类技术支撑机构及相关专业机构组成。

(一)完善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龙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重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基础,拓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全面提升职业病监测评估水平,逐步建成“省、州市、县”三级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网络。

1.省级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主要是指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分析、事故应急处置、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以及职业健康法规、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工作,并加强质量控制及各类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

2.州市级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主要是指各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分析、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情况汇总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病报告和监测数据审核、人员培训、质量控制。

3.县级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主要是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分析、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技术支撑机构收集职业病监测评估相关数据、职业病报告与审核等任务。

(二)建立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充分利用卫生健康系统内外技术资源,构建云南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网络。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联合具有危害治理和工程防护等相关专业的高校(如昆明医科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等)及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以自主建设或共建“联合体”等形式,在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省级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开展相应工程防护技术研发,承担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护工程设计、工程控制技术和装备、工程治理、个体防护等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研究、技术研发、技术评估和技术指导。针对粉尘危害开展减尘、降尘、抑尘、除尘等技术研究,针对毒物开展监测、清除、降解及净化等毒物危害治理技术研究,针对噪声进行隔声、消声、减振等技术研究,针对生物因素进行消杀、灭活、隔离等技术研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验证、筛选、优化并推广应用。

(三)健全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职业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作用,构建“省-市-县”并向重点乡镇(街道)延伸的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网络,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鼓励支持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省职业病医院)建设成云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1.省级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依托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省职业病医院),承担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和职业病临床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制定,临床质量考核、事故应急救治、技术研发和技术指导工作。

2.州市级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主要依托同级职业病防治院所(职业病专科医院)、具备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条件的综合医院或州(市)人民医院建立的职业病专科,承担本地区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等技术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单独建立职业病防治院(所)。

3.县级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鼓励职业病救治任务重的县区,依托同级综合医院、职业病防治所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救治。鼓励尘肺病等职业病人数量多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进一步提升能力,建立尘肺病康复站、点,开展职业病患者康复、健康随访及日常管理工作。前移服务端口,提升本地区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积极支持相关专业机构参与技术支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科研课题和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支撑。支持中央及省属重点等国有企业依托现有技术力量设立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发挥专业优势,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技术支撑,进一步增强技术支撑力量。

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明确各类技术支撑机构的依托单位及其职责任务,指导各类技术支撑机构参照建设标准,加快推进组织机构、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技术支撑机构要明确承担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工作职能的部门,配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检验、工程技术、职业病学、毒理学、临床医学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制度,加强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首席专家、领军人才的培养与考核,提高技术人才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出台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标准和职业病重点专科评审标准,鼓励和支持各地与相关高等院校共同加强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培养“职业卫生+工程”的复合型人才。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技术支撑机构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工作需要,加强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的建设和改造,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必要的业务用车、应急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尽快补齐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短板”。省级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快推进设备设施“提档升级”,抓紧建成功能先进的实验室、测试平台或研发基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现场应急处置快速检测仪器设备配置,保障应急监测样本检测实验室用房,加强卫生应急基础设施投入。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治理能力建设。突出粉尘、毒物、噪声和电离辐射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加强工程防护、个体防护技术创新和突破,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并加强国内外先进、适宜技术的筛选评估。依托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的基础上,引导培育一批集关键技术研发、防护装备设施生产制造于一体的骨干企业。同时完善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机制,及时推广重点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成果转移转化的综合示范。

(四)提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能力。省级监测评估技术支撑机构要提升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能力,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全覆盖”检测能力和化学品毒性鉴定能力;通过机构资质认定及盲样考核等,增强对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职业医学实验室的质量控制能力;建立健全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作用,针对工作场所中毒理学资料不全、有安全隐患、使用量大的化学品和新化学品,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健全提升州市、县区两级技术支撑机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采样及检测、实验室分析能力,逐步实现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作业人群生物学监测同步采样。依托现有监测评估机构分区域建设一批省级职业健康重点实验室。

(五)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的技术支撑能力。省级诊断救治技术支撑机构要着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等综合能力,增强远程会诊、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能力。州市级技术支撑机构要完善条件并加强相关能力建设,能够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等任务。尘肺病、化学中毒等医疗救治任务重的县(市、区)应当单独设立或与有关医院共建相关救治专科、基地或中心,承担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等任务。

(六)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专业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能力,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国卫办监督函〔2019〕670号)要求,加强执法取证装备、现场检测装备、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七)提升政策研究和科研能力。省级技术支撑机构要围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针对性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增强政策研判和评估能力,为科学制定我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和防治策略提供依据。推动将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在线监测、职业病诊断和救治及康复、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关键技术、重大项目纳入各级科技专项;针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制定系列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地方标准,力争完善并提升为国家、国际标准。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研发机构等方式,深化产学研融合,尽快突破急需急用技术的“瓶颈”。

(八)提升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水平。坚持“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软硬件设施,加快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工程防护、健康企业申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信息化建设,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支撑机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共享和在线管理的“一网通”功能,提升我省职业病防治效率及水平。各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一网通”作用,增强信息数据整合、治理、分析、评估、利用能力。

(九)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省际协商合作,加强职业病防治领域的交流学习与技术共享,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与探索研究。省级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与工业化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专题考察、培训、研修和项目合作等方式,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和技术,夯实基础研究,进一步提高技术支撑能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动将其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总体部署,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强化和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争取政策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社和编制等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基本建设、财政投入、科技创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人员编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各地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建立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加大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方面的经费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补助政策。

(三)开展考核评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的督促、考核和评估,建立技术支撑机构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统筹推动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体系建设的成效和示范引领作用。

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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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代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