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公安部在广东省深圳市组织开展“团圆”行动认亲活动,离散十余年的三组家庭实现团圆。除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儿子外,犯罪嫌疑人吴某龙还在同年拐过一位男孩符建涛。符建涛生母彭冬英称孩子被带去嫌疑人二哥家当儿子。在跟孩子相认后,符建涛曾问彭冬英是否能谅解养父母。孙卓也说,现在的父母不管怎样,养了他十几年……“现在多了一个家,这边是我的父母,那边也是”。

被拐儿童不想自己的养父母被记恨,那么,有人也提出,为什么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很少判刑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到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1.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定义来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人看了这个条款,以为所有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都是犯罪。错了,构成本罪,需要明知儿童是被拐卖而来的。

如果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不知道该儿童是被拐卖而来,那么不构成本罪。

该罪名要求明知被拐卖儿童而购买,才构成本罪,这就把许多被拐卖儿童的“养父母”从可能的犯罪中摘了出来,因为他们在收买或者收养过程中,人贩子往往并不会说明孩子是拐卖而来,而是谎称自己的孩子,或者其他原因亲生父母不愿意抚养而送养,而“养父母”则是依据当地的习俗支付感谢费。

2. 从我国刑法追诉时效来分析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以上规定,因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所以该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
关于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起起算,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从被拐卖儿童被发现收买、被解救之日起算。

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都有案例支持,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不追究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养父母的刑事责任。

3.从我国的民间习俗来分析

我国存在历史悠久的民间送养习俗,民间送养与不知道是被拐卖儿童而收养该儿童的行为有很强的相似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同时指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以上意见是从送养人或者拐卖人的角度讲的。从收买人或者收养人的角度讲,由于人贩子在送养时,往往会冒充儿童父母,采取形式上民间送养的形式,收养人并不认为自己是在收买孩子,民间也不认为这是一种收买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收养人即使支出部分费用,也不属于收买,是不构成犯罪的。

综上,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养父母”之所以很少被追究,是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但已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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