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湖南省张家界市,男子刘某与14岁的女子小颖(化名)发生男女关系后,在床上打闹时,刘某认为小颖将他打痛,便用手掐住小颖的脖子,小颖反抗并将他手指咬伤,他就用力将小颖的头部往墙上撞击数下,然后拿了一根竹竿,朝小颖的头部、背部等部位打击,最终导致小颖死亡。2021年12月12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刘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7月11日,刘某在张家界市澧水大桥旁的某某大酒店外,认识了被害人小颖,两人熟悉后,刘某将小颖带到他位于某某地的家中。从第二天开始,刘某白天经营在某某地开设的理发店,小颖在店内帮忙,晚上小颖与刘某母亲同屋休息。7月16日凌晨,刘某的父母相继休息,随后刘某与小颖在刘某的卧室内同寝。
期间两人在床上聊天、打闹,在打闹的过程中,刘某生气了,便用手掐住小颖的脖子,小颖将刘某左手掰开,并咬刘某的左手手指,刘某被咬后,用力将小颖掀下床,然后下床走到小颖身边,抓住小颖的头发,用力将小颖的头部往墙上撞击数下,导致小颖倒地。
刘某又从床上拿了一根固定蚊帐的竹竿,朝小颖的头部、背部等部位打击,最终导致小颖因为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之后,刘某的家人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17日凌晨,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刘某的亲属向被害方赔付了丧葬费4万元。小颖的家人要求刘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万元。
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是初犯,请求对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某的母亲说道,刘某将小颖带回家,说是在某某市场认识的。小颖白天在刘某的理发店,晚上在她家睡,前几天都是跟她睡的。7月15日晚上,他们四人在家看电视,凌晨时她喊小颖一起去睡,小颖就说今晚到刘某那睡,她就自己去睡了。
大概凌晨3点左右,她丈夫跑到她床前,说刘某房间有撞门的声音,他们一起到刘某房间去看。她看见小颖躺在地上,鼻子还在流血,额头上起个大包,进门的左边墙上还有许多血迹,刘某床上的蚊帐被扯乱了,还有一条枕巾扔在地上。
刘某说小颖咬他,还说没得救了,她就说打110,刘某说去自首就跑了。她丈夫抱起小颖,他们看已经没有救了,就给小颖擦了血,换了衣服,抬到床上,之后一直等民警来。
刘某被捕后供述,7月13日左右,他到澧水大桥边的一家大酒店外,看见一个年轻女孩,她在公路边来回走。他就跟着女孩一起走。他找女孩讲话,得知女孩是小颖,当时小颖心里很烦躁,他就开导小颖。接着他把小颖带到他姐姐在某某市场开的店子里。
之后,他和小颖又一起去了他家里。第二天起,他到理发店做事,小颖也跟着他,帮他的客人洗头。7月15日中午时,小颖告诉他晚上想跟他一起睡,之前小颖一直跟他母亲一起睡。晚上,他们一起在客厅看电视。他父母先后睡觉去了,到凌晨时,他也回到卧室,一会,小颖进来就和他一起睡在床上,两人发生了男女关系。
事后,两人就在床上聊天、打闹。打着打着就打出了火气,小颖在他肩膀上打了一下,他生气了,就用双手掐住小颖的脖子,小颖用双手掰开他的左手,并用嘴咬了他左手手指,他被咬痛了,就用力将小颖掀下床,他跟着走到小颖面前,用手抓住小颖后脑上的头发,用力朝门边墙上撞了三下,在撞的时候,小颖不停的叫痛,说他把她搞痛了。
撞完后,小颖躺在地上没做声了,他又从床上拿了一根食指粗的竹竿,朝小颖头部方位打了两下,朝小颖背部方位打了一下,在打小颖的时候,小颖没叫也没有动弹。他在床边坐了一会,看见小颖躺在地上没有动,他就打开房灯,发现小颖躺的地方有很多血。
这时他父亲来了,他父亲抱起小颖问他为什么把小颖打成这样,他讲小颖把他咬痛了。他母亲也来了,取了衣服、裤子想给小颖换衣服,并叫他去派出所自首,然后他就离开了家。他来到一个小水潭,将衣服、裤子、鞋子和身上的血迹都洗了,后来感觉累就在公路边睡了。第二天晚上,他坐赵某某的车来到了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一人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作案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从轻处罚。
刘某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在此案中,刘某无论是初次犯罪,还是初次受刑事追究,均不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刘某对被害人一方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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