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9日13时23分, 何某某(女,44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12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25省道仪征市沙河岗路口时,与沿红旗路由西向东行驶谢某某(女,35岁) 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事故致何某某受伤。两车损环。
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何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事发路口时,此时交通信号灯呈红色,可她却选择无视信号灯的存在,继续前行,事故瞬间发生……
不仅如此,何某某在骑行时未佩戴安全头盔,所幸小汽车的速度不快,何某某双手着地,头部未受撞击。但是巨大的冲击力使她摔落在地,翻滚好几圈,造成多处擦伤。
责任判定
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三)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何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谢某某无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不但要负责自身的医药费和车辆维修费,同时还要赔偿轿车车主的车损修理费。
据统计,
由摩托车、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占事故总数的近50%,
死亡人数占70%以上。
也别以为电动车价格便宜、无需考驾照
就不遵守交通规则!
相比机动车,驾驶电动车更危险!
大家同样是上路出行,
每个人都是交通的参与者,
不能因为自己是行人
或者非机动车就无视交通法规。
甚至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
发生事故还要求别人承担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能任性,
“我弱我有理”更不能成为挡箭牌。
事故就在一瞬间
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遵守交规文明行车
才是预防事故的根本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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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沿江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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