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实习生赵姬 南都记者潘珊菊 发自北京12月14日上午,退役军人事务部举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发放启动仪式。关于此次证件为何取名为“优待证”的问题,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司长曹俊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南都记者提问时提到,人民军队从缔造之日起就提出了优待的概念,且“优待证”受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社会组织和企业。而“光荣”和“荣誉”都有特定的含义,一般只能由政府或组织受理,综合考虑使用“优待证”命名。
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司长曹俊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优待证。
从提出“优待证”后,退役军人事务部不断接到退役军人的来信和来电,建议使用“光荣证”或“荣誉证”来替代。曹俊表示,在对此类建议进行研究及请教相关专家后,仍然使用“优待证”的来命名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
曹俊表示,一是考虑到传承,人民军队从缔造之日起就提出了优待的概念。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制定的红军优待办法里面就有对“红属”进行优待,“优待”一词可以说是伴随着人民军队的成长而发展过来的。最早的优待条例是红军时期制定的,所以用“优待证”是红色基因的传承,光荣传统的延续。
“大家可以到上海嘉定区的双拥博物馆参观,里面展出了上个世纪40年代我们解放区发的优待证,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抗日军人家属优待证。”曹俊说。
二是考虑到“优待”内涵的本质。曹俊强调,“优待”既有精神方面,也包含物质方面。“优待”受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社会组织和企业。而“光荣”和“荣誉”都有特定的含义,一般只能由政府或组织授理。例如,一个企业就不能随便给退役军人发“荣誉证”,因为不具备这样的职能。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