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不起所有的人,愿意接受正义的审判。”在作最后的陈述后,犯罪嫌疑人雷国民如此说道。

如果抛开雷国民犯罪的行为,他是一个相当正常的人,明辨是非、节俭、不抽烟、不喝酒、不赌钱,去租自行车都还要跟对方讨价还价。然而纵观雷国民的犯罪行为,与他平时的表现大相径庭,残忍、变态,没有人性。

雷国民于1971年出生在安徽省桐城市人,21岁时在广州市打工,但由于雷国民学历不高,也没有特别突出的才能,干的基本都是些苦力活,工作又累又苦,赚得也不是很多,雷国民对现状不满。雷国民认为走正道,自己一辈子也就这样了,因此走上了歪路。

雷国民清楚抢劫犯法,杀人犯法,但他这么做了,第一次抢劫杀人是在广州市的三元里。户主张某靠着屠宰的手艺发了家,雷国民眼红不已,便将张某当成了第一个目标,1992年8月1日晚,雷国民携刀潜入了张某的家,因为害怕撬保险柜吵醒屋内的张某的弟弟,便将张某的弟弟杀死了,从死者的身上搜出了钥匙和十块钱。

但第一次犯案,雷国民并没有如愿打开保险柜,因为他听到了隔壁房间有人在说话,自己有随时暴露的风险,因此又偷偷离开了。第二次犯案则是在同年的11月8日,地点是在中山市的郊区,但雷国民依然没有得逞,他持刀猛刺女主人,女主人并没有被一刀毙命,大呼救命,也就惊动了家人和邻居,雷国民不愿被捕,从而逃走。

前两次抢劫,雷国民杀了一人,重伤一人,共得到了10多元钱。雷国民提心吊胆的过了一段时间,发现警方还没有追查到他的身上,雷国民又松了口气,并且流窜到云南时结识了张云明,两人狼狈为奸,购买枪支子弹,打算合作抢劫。

1994年,雷国民与张云明合伙犯了多起案子,但两个都不是什么好人,于1994年底闹掰了,不久后,张云明在重庆犯案,被警方成功逮捕,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而被法院依法判处了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雷国民也知道张云明被判处死刑,清楚自己也终有那么一天,但雷国民并没有停止自己的恶行,甚至从1997年起开始起抢劫金库,多次犯案,雷国民也积累下了许多的犯罪经验,动作上越来越娴熟,连老人和小孩都不会放过。

从1992年到2001年,九年的犯罪生涯,雷国民先后流窜于广东、云南、福建、江西、吉林、安徽、江苏等省,共犯案15起,手沾20条人命,劫得现金350余万元,各类车辆8辆和一批金首饰。

雷国民触犯多罪,但光是犯抢劫罪,他就足以被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001年6月15日,雷国民因劫车杀人案件在深圳火车站被捕,后经过犯罪痕迹比对,发现雷国民的身上背负多起案件,于8月22日被押回了盐城,最终,雷国民交代出了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依法判处了雷国民死刑。一审宣判后,雷国民并未提起上诉。

而且雷国民还主动提出了一个请求,希望自己被执行死刑后,把他的遗体器官捐给有用的人。

12月28日,30岁的雷国民被核准死刑后,被依法执行了枪决。

从第一起案件到最后一起案件,不难看出雷国民的残忍,对生命的漠视,即使他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然而雷国民却没有收敛,或许他最后的陈述,也早已在他的心中演练过许多次,他知道自己有这么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