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规范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桂林规发〔2021〕5号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要求,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恢复生猪生产的政策文件精神,我局于2020年、2021年分两个批次将原由自治区级实施的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实施(详见附件1、附件2)。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地市积极响应,着力做好生猪养殖涉林要素保障工作,为生猪稳产保供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区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一些市在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方面也暴露出未批先用违法现象高发、违法项目查处不到位、项目申报材料混乱、超林地定额先批后录、森林植被恢复费未及时收缴等问题。为摸清底数、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委托设区市实施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自2021年12月10日起,暂停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通知》(桂林规发〔2021〕4号)。请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好相关事宜,委托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市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做好汇报、对接工作。
二、做好委托期间生猪养殖项目审批情况统计及后续工作
(一)认真总结委托期间生猪养殖项目审批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及建议),并全面统计、整理2020-2021年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台账(详见附件3)。请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作总结、台账至我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gxlyxzspb2206@163.com。
(二)工作总结、台账需如实报送,如有瞒报、漏报,我局将视情况进行约谈、采取不予安排或者扣减林地定额等调控措施。
(三)暂停委托后,各设区市确有必要亟需使用林地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材料报我局审核审批。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委托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通知(桂林规发〔2020〕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通知(桂林规发〔2021〕4号)
3. ××市 2020-2021年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台账
2021年12月3日
文件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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