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爱琴 王红)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健委近日印发《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进一步加强全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为,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细则》规定,在省内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河南省药品标准。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同品种河南省药品标准即行废止。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具备中药炮制、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具备与其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相应的生产规模,同时应当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细则》还规定,外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我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省药监局备案。无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使用的,应当符合我省制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医疗机构应当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