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和刘女士系夫妻,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和小女儿分别婚嫁另行居住。二女儿周女士选择了招婿入门,与李先生结婚

婚后,李先生一家三口跟随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2012年,周女士去世,但李先生一直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的生活起居,后岳父岳母去世,丧葬事宜也全部都是他一手操办。后因继承问题诉至法庭,最终法院认定李先生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相应的财产份额。

报道一出,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丧偶女婿在法律上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李先生为什么又在此案例中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了老人的财产呢?

一般而言,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中都不包括女婿、儿媳,其中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乍一看,在优先继承顺序上,确实是没有女婿和儿媳。

但是,现实生活中,丧偶女婿照顾岳父岳母,丧偶儿媳照顾公公婆婆类似的事情并不少见,这样的女婿或儿媳妇也是值得称赞的。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并非所有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都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当他们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就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是主要赡养义务,比如和老人生活在一起,或者平时主要是丧偶儿媳或女婿照顾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