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很多人在转发一个图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首违不罚”10项清单。有人觉得“迎来春天了”;看,都“不罚”了,税务稽查放松了耶!
更有甚者,认为“是个机会”,甚至被一些不专业也不负责的机构营销,想要“以身试法”,钻钻“首违”的空子。
有这种认知的,很少是做财务管理的,至少一定是对政策信号不敏感的。
今年在数字技术加持下,税案查处精准并动辄数亿,“假企业”、“假申报”、 “假出口”花样翻新;“空壳企业”、“走逃失联”、“买单配票”、“粗暴虚开” 层出不穷;不具备条件的虚假申报,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以委托代征模式的“灵活用工平台”触碰可容忍底线;琳琅满目的“核定征收”成了所谓税务筹划的核心;“黄金制品”,“软件产品”总能成为骗税的新型道具……具有一定典型性的“郑某”2.99 亿税案处罚,也为即将到来的一场更大风暴,做了最生动的预示。
可以看出,今年中办、国办在税务执法领域推行的“首违不罚”,确实给了企业最后知错能改的机会。但是,一旦我们错过这次机会,就必然面临国家对涉税违法行为更严厉、精准的打击。
可以这样来说:“首违不罚”不是不罚,而是“严稽查”的信号!企业一定不可将“首违不罚” 当作侥幸逃脱税务稽查的理由!
何为“首违不罚”?
具体来讲,“首违”的含义是指企业在一年内首次违反某一行为,可以不罚。
这里的“罚”指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注意: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刑事处罚的,即便第一次,仍然照“罚”不误!
首违不罚并不是一个新概念。2020年7月,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5号公告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违”只是前提,还要同时满足后续的条件才能“不罚”,如果发生了“首违”,但情节较重,或不及时纠正,或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同样不能免于处罚。
举个例子:
长颈鹿公司的会计阿花每个月都正常申报的,但是就在7月份的时候由于误以为申报期到16号截止,没有及时完成纳税申报,到了16号才想起来但为时已晚。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长颈鹿公司当年内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并且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符合“首违不罚”情形。
“首违不罚”的认定标准
(一)“初次违法”的认定
“初次违法”是“首违不罚”的首要条件,只有满足“初次违法”,才有继续讨论“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的必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初次违法可分为真正的初次和不真正的初次,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违法行为发生时,向前追溯的期限长短。若向前无限期追溯,则为真正的初次,“一生一次”;若不是无限期追溯,则构成了周期首违不罚。
周期首违不罚在交通运输领域和税务领域运用较多,如辽宁省税务部门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金额1万元以下情形的,如果5年内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
“危害后果”应当仅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轻微”是行政法律秩序对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利益所造成的损害的容忍程度。由于“轻微”的评价必然包含评价者的主观价值,因而应尽量从客观方面入手。
地方执法实践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一是,违法次数,行为反映内心,违法次数越少,社会危害性越弱。
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较少。一旦有违法所得,收缴、追讨、查验等会消耗较多的执法成本,也导致行政处罚案件更为复杂。
三是,没有主观恶意。在行政处罚中,对于主观过错是否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这一问题,学理上或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一般认为,行为人不是恶意,有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处罚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都可以被认为没有恶意。
(三)“及时改正”的认定
“及时改正”应当主要以“危害后果发生前”或“处罚部门责令改正合理期限内”等为时间节点,不考虑当事人作出纠正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能当场改正而改正的,应当认定为“及时”;不能当场改正的,在责令改正的合理期限内改正的,也应视为“及时”。当然,若在责令改正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及时纠正导致危害后果持续或扩大的,则不满足“及时改正”的要求。
首违不罚是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免予处罚。
时至年关,"首违不罚"下的企业,赶快查缺补漏
企业一旦卷入虚开、骗税及投逃税案件中,该如何防控自身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以下几点重点参考:
※ 就日常经营方面而言:
一是,交易之前对供货企业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另一方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二是,规范企业账务处理,做好企业会计信息管理工作;
三是,留存好企业交易材料备查,尤其是关于合同、发票、资金流以及物流、货权转移的相关材料;四是财务人员应掌握必要的税法知识,具备一定的税务风险意识。
※ 就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而言:
一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充分利用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是,税务机关一旦作出税务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企业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三是,企业对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或者救济途径穷尽之后依然没有取得成效的,要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以防税务机关将案件移交公安,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一旦被移送公安:
一是,要有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帮助更快的找到案件突破点,提出合理化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前化解风险。
二是,企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提供便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对自己有利的材料;
三是,对涉案交易的实质应有清晰地认识,以免供述时出现理解的偏差,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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