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酒后产生性冲动,来到精神失常的女子家门口,先将其猥亵,又带到厕所强行侵犯,2021年12月16日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强奸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普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2021年3月5日,普某某酒后返家途中,萌生想和她人发生性关系的冲动。于是普某某来到阿花家门口,见阿花坐在门外,便萌生强奸她的念头,普某某先是在阿花家门口将其猥亵,又扶她到房屋背后的厕所处,在厕所旁的杂物间将其强行侵犯。

检方认为,普某某趁被害人意识不清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某某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此案已在广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