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文字商标,前几日我们分享了关于Lynyrd Skynyrd的案件,今天我们来说说同样是涉及文字商标的“NIPSEY HUSSLE”。就好比,“某影视人物同款”在各种电商平台屡见不鲜,利用明星人物来吸引眼球,但在国外就要特别注意了,在产品详情页中使用是要被告的,卖家切忌使用。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时间:2021/11/24

案件号:21-cv-6311

原告品牌:NIPSEY HUSSLE

品牌方:Asghedom

律所:GBC (Greer Burns & Crain)

品牌介绍:

尼普西·哈塞尔(Nipsey Hussle,1985年8月15日 – 2019年3月31日),美国说唱歌手,2019年3月31日,在洛杉矶自己的服装店外与粉丝见面,随后遭遇枪击。

Nipsey Hussle商标信息:

随着他的混音带 The Marathon 和 The Marathon Continues 的成功,这些短语成为了Nipsey Hussle 品牌的同义词。Nipsey Hussle 将其发展为名为“The Marathon(服装)”的服装和配饰系列,最终开设了 Marathon 服装店。Nipsey Hussle 品牌下销售的产品包括服装、头饰和配饰。所以,Nipsey Hussle主要是一些文字商标和相关图形LOGO,是不能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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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侵权产品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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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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