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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李某某、田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起诉书。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违规在**路**路**路南存放沙子,违规在滕州市**镇**村**段河道里搭建移动板房,进行采砂、洗沙等违法活动,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滕州市**镇政府、滕州市河道管理中心**管理所多次进行制止、查处,李某某、田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场所、住处多次进行滋扰、纠缠、哄闹,情节恶劣:
(1)2017年10月3日上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到滕州市**街滕州市**办公室及门口处,随意辱骂他人,严重破坏滕州市**正常工作秩序。
(2)2019年11月20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等人到滕州市**小区**街道办事处刘某某住处,采取将写有“刘某某逼死人”“刘某某强行停电”挽联的花圈摆放在刘某某住处单元门口、李某某覆盖花圈躺在刘某某住处门口等手段,滋扰、恐吓刘某某约三小时,使刘某某及其家人产生恐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3)2021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李某某多次到滕州市**北区滕州市**管理所所长崔某某住处,采取敲门、躺地上堵车等手段,纠缠、恐吓崔某某,使崔某某及其家人产生恐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4)2020年2月7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到滕州市***办事处门口,随意辱骂工作人员孙某某,严重破坏滕州市***办事处的正常工作秩序。
(5)2021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田某某多次到滕州市***小区,采取电话滋扰、堵门、躺地上堵车等手段,纠缠、恐吓滕州市**镇副镇长马某某,使马某某及其家人产生恐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6)2021年4月22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至滕州市**镇政府门口,采取躺在门口堵门手段,扰乱**镇政府正常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7)2021年4月23日17时许至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到滕州市**小区,采取堵门手段,滋扰、滕州市**书记韩某某,使韩某某及其家人产生恐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2、2020年12月8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田某某同段某某发生纠纷,为形成非法影响,用挖掘机将段某某经营的**厂门口道路挖断,致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行,**厂、**门窗厂生产不能正常进行。
3、2020年12月7日7时许,在滕州市***办事处**有限公司门口处,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与段某某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对段某某面部、腰部拳打脚踢,致其鼻骨双侧骨折、上额骨骨折。经滕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于2021年4月23日被传唤到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任意滋扰、恐吓他人,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任意滋扰、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 源:网络整理
法律支持:刘彤1586320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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