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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优惠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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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
12月7日,云南省财政厅制定发布《推进产业强省建设若干财税政策措施》,提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入驻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新办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五减半”优惠,对入驻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新办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四减半”优惠。
事件二:
广西税局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问题,上调核定征收税率,如下图:
事件三: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事件四: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减免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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