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万军
江苏宿迁的杨先生在洗浴中心一次正常消费后,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无罪释放。一年后,杨先生却发现自己在公安信息平台的记录中有“涉嫌嫖娼”的经历,给他的生活和名誉带来负面影响。杨先生多次投诉后,警方称将已记录更改为“证人”,但无法删除记录。对此,杨先生无法接受。律师认为,杨先生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违法记录,如被拒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竞选楼栋长意外发现自己“涉嫌嫖娼”
2021年11月,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杨先生在社区报名参加楼栋长的竞选。按照社区的要求,他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便社区向辖区派出所调取其政审合格表。
几天后,社区工作人员告诉杨先生,他的政审没有通过。这让杨先生非常吃惊,觉得不可能,他自认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在他的多次询问后,社区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安部门的信息系统显示他曾“涉嫌嫖娼”。
此时,杨先生想起了去年去派出所的经历,他怀疑是因为这次经历导致他被记录“涉嫌嫖娼”。
原来,2020年底,杨先生接到宿迁市南蔡派出所的一名警务人员电话,让他到该派出所配合调查。他到南蔡派出所后,一名辅警让他把事情交代一下。他觉得自己没有干任何违法的事情,所以没有交代什么情况。
随后,南蔡派出所一位民警让杨先生在一张“涉嫌嫖娼”的传唤通知书上签字,多位民警对他进行了讯问,要他交代自己是否曾在一家洗浴中心嫖娼。民警收走他的手机进行了仔细调查,在他的手机中发现了一笔他向洗浴中心支付300元的付款记录。
杨先生表示,这家洗浴中心位于自家小区附近,里面除了洗浴,还提供自助餐等服务,300元的付款是正常消费,自己并没有过嫖娼等违法行为。
民警做过笔录后,让杨先生回了家。
杨先生认为,肯定是这次经历后,南蔡派出所的民警在自己的信息中记录了“涉嫌嫖娼”。
多次要求删除记录未果
12月6日,杨先生找到南蔡派出所审讯自己的王警官,要求对方删除自己“涉嫌嫖娼”的信息,遭到对方的拒绝。杨先生拨打了当地的12345热线投诉此事。
次日,杨先生找到了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一名臧警官,向他说明了情况。此后,他接到了王警官的电话,称经所里研究,把他的嫌疑人改为证人。杨先生拒绝了对方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删除“涉嫌嫖娼”的记录。
12月8日,一家媒体报道了杨先生的经历,引发网友的关注。次日深夜,他接到臧警官的电话,让他到一个派出所谈话。他到场后,向在场的南蔡派出所朱所长、臧警官等人再次说明了情况。
此后的几天里,他多次和臧警官、朱所长沟通,要求他们删除自己的违法记录。
12月14日,臧警官回复杨先生,南蔡派出所在公安信息平台上录入他“涉嫌嫖娼”的事情,对他没有任何影响,不会进行更改。
杨先生向极目新闻记者展示一份当地派出所12月8日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明称,未发现杨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违法记录
12月17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南蔡派出所朱所长,他称无法核实记者的身份,建议记者向宿迁市公安局联系采访。
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臧警官,他表示不接受采访,也建议记者联系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公安局信访接待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在了解极目新闻记者反映的情况后反问:“这个问题不是已经解决了吗?”并让记者找市局宣传处了解情况。
极目新闻记者向宿迁市公安局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反映了相关情况后,该工作人员表示此事需要跟领导汇报后再回复记者。截至17日晚发稿,记者未收到对方回复。
此前,宿迁市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已经将杨先生“涉嫌嫖娼”更改成“证人”,以后他的政审不存在障碍,对他的子女入学或就业也没有影响,但这个记录无法删除。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将杨先生作为违法人员录入公安行政管理系统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如果该行政行为未经调查就作出,杨先生有权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违法记录。如该违法录入已经给杨先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赔偿。
目前,杨先生已经向当地纪检部门投诉此事。
延伸阅读:
黄某某是XXX(福建)光学有限公司员工,于2014年1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月1日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从事操作工岗位,月工资为底薪1650元/月+绩效+加班费(含周末加班费)。
公司《员工手册》系2007年制定,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员工连续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黄某某因嫖娼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实施行政拘留15天。
2019年5月24日下午ll:22,黄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员请假,短信的内容是“我出事了,被拘留半个月,我请假半个月回来?”,未告知被拘留原因。
2019年6月11日,上午1l:40,管理员短信回复“你这种情况,我也咨询过领导,没办法给你批假。”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其工会作出《申请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黄某某于5月24日晚临时以短信的形式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员请假,声称其被拘留无法上班。管理员依据实际生产任务情况并请示后向黄某某短信回复无法准假。在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黄某某至今未到岗,系旷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拟给予黄某某开除处分。现将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并请工会研究处理。
图片来源:摄图网
2019年5月31日,公司工会在该报告上写明“同意开除”并加盖工会章。
2019年6月1O日,黄某某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口头告知黄某某,因其无故旷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已经被开除了,但一直未向黄某某送达书面开除决定。
黄某某对公司的开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3519.6元。
不过,公司又对裁决不服,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43519.6元。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解除的程序也不规范,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黄某某旷工,但是应该依据合法合规的管理手段和依据对黄某某进行管理,如果公司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公司也应该运用规范的解除程序,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关系。但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和运用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不能证明其工会的成立过程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因此,其依据《员工手册》及工会作出的开除决定,作为解除与黄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认可。
再者,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未送达给黄某某,其解除程序也不规范,因此,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1O日口头告知黄某某,因其无故旷工,已经被开除。同时,黄某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据此,一审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实际解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519.6元。
公司不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向法院提交福州金山投资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公司工会接收高温补贴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福州市总工会向公司授予“先进职工之家”的荣誉牌匾照片,共同证明公司工会系依法成立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管理。
二审判决: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仅仅发送一条短信以被拘留为由向公司申请请假十五天,并未告知公司拘留性质、拘留原因、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核实,公司未予准许其请假申请并无不当。不予计算周六、周日,2019年5月24日起至该月30日,黄某某旷工5天;至6月10日黄某某出现在公司,其旷工天数达到11天,且始终未向公司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黄某某,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系依法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规定,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435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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