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山市首宗立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依法作出判决,8名赔偿义务人因在中山市沙溪镇凤凰山倾倒垃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00多万元。据悉,该案为中山市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启动的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据介绍,该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大,赔偿义务人数量多等情形,且办理过程中部分赔偿义务人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内,部分赔偿义务人尚在外地监狱服刑,给案件调查取证及赔偿磋商环节增加了难度。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山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磋商的重要性,多次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签订了中山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开具中山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收中山市首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同时,克服未有立案先例的困难,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立案问题,依法提起了市内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通过依法借助检察机关的力量参加诉讼,首次获得中山市检察机关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支持起诉意见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促使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应赔尽赔,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为中山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案例参考,是中山市实行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

【采写】南方日报见习记者 苏芷妍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苏芷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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