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17日宣布,拟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暂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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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称,自2018年沪伦通相关政策及配套规则出台以来,已有华泰证券等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共58.4 亿美元,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沪伦通现行机制下,有意愿的深市上市公司无法参与发行GDR,境外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暂不能融资。市场主体提出了优化完善沪伦通机制的意见建议,瑞士、德国也多次提出希望与我方建立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机制。

为回应市场关切,深化中欧资本市场互利合作,证监会对现行沪伦通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拓宽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

二是允许境外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比如明确持有CDR的投资者按境内规则履行报告及披露等义务,不持有CDR的境外股东按照境外上市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境内披露内容以在境外市场披露的内容为限。

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法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来源:周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