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融媒体中心 胡晓)“汶川县人民法院现在开庭……”12月16日,由汶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的杨某某等7人非法采矿案在汶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杨森全、艾浩、柏杨、波顺菠、杨晓冬、董远建、曾志帅在汶川县绵虒镇羊店1号大桥下河道、绵虒镇飞沙关1号大桥、绵虒镇草坡1号大桥下河道等地非法采挖砂石共计50122方。经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七名被告人非法采挖砂石价值共计人民币271218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森全、艾浩、柏杨、波顺菠、杨晓冬、董远建、曾志帅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经合议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当庭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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