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调整商品房项目交付标准、预售资金监管终止条件,此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交付时不再要求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近日实施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事项,为确保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等相关管理工作与政策法规调整有序衔接,济南市出台了新措施。

以通知下发之日为节点,此前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则须达到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各分项验收条件(原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审核意见表规定的相关内容)方可交付,交付现场须公示各分项验收合格证明或材料。

通知下发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网签模板。其中,商品房交付条件做了调整,在满足购房者正常使用需求的同时,取得四个要件:

1.商品房单体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

2.取得房产实测报告;

3.开发项目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分别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

通知强调,在交付7日前,开发商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将红线内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等各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接受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动态监管,同时要在交付现场公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接受社会监督。购房者需按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将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专用账户后,才能办理收房手续。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新规明确,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交纳的维修资金,在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后,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划转至指定专用账户。商品房交付后,开发企业提供已交付商品房和未售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相关材料,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手续。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各项条件约定,依法组织相关竣工验收工作。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相关出让条件约定的、开发项目及配套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国陆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