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机动车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驾驶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是,有些车主却心存侥幸,将车借给他人酒后驾驶,结果成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2021年11月22日1时40分,罗某、刘付某在浈江区百年东街某KTV与朋友饮酒结束后,返回百年东街地下车库取车。罗某在未丧失感知能力情况下,明知双方均有饮酒,却放任刘付某驾驶其名下的粤F****8号小客车搭载其离开而不加以阻止。刘付某驾驶该车搭载罗某,途经浈江区东堤北路、帽峰路、前进路,往乳源桂头镇方向行驶。驾驶期间两人在车内因琐事产生纠纷,发生打斗。3时26分,车辆行驶至浈江区十里亭转盘附近路段时,刘付某将车辆靠边熄火停放。罗某报警称要举报刘付某酒驾,并在车内殴打自己。

报警人罗某可能做梦也没想到,警察到来后,他也被一起戴上了手铐。经对刘付某抽取血样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浈江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案区内,刘付某、罗某两人除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外,更深刻检讨忏悔自己的行为。

“我喝酒后过于放纵自己,触犯了刑法,给公众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我错了。”刘付某如是说。“我法律意识淡薄,这次受到了深刻教训,以后一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不敢酒驾更不敢再借车给醉酒之人驾驶。”罗某如是说。

日前,刘付某、罗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前往检察机关的路上,刘付某在警车上号啕大哭,旁边的罗某低头无言……

浈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以下情形均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被公安机关一并列为危险驾驶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其饮酒;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3.车辆所有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且要驾驶车辆时,仍将车辆出借。

【全媒体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张云飞 商小龙

【作者】 潘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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