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9年的彩票爱好者姚先生在其相熟的彩票站王老板那里买了20块钱的彩票。

王老板在出彩票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姚先生的要求出具相应的自选彩票。而是多了一张五注10元彩票。之后这张彩票中了10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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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板称这张彩票为高某所买,而非姚先生所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2021年11月19日,姚先生又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认为王老板存在诈骗行为。

当地公安局出具相应通知书——告知姚先生,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那么,对于姚先生这种不予刑事立案的情形,下一步应该如何救济?

律师观点:

如果姚先生对于上述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话,可以进行下列救济:

一是按照不予立案通知书注明的,向不予立案的当地公安局申请复议。注意这里的复议不是我们常规意义上的行政复议,因为不予立案的程序是刑事案件的程序,与行政案件无关。姚先生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姚先生对当地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存在异议的话,那么姚先生还可以向当地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时限是在受到当地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七日之内。

二是补充新的证据或者线索。公安机关没有认定相应的犯罪事实,有些时候,是因为现有的证据材料和问题线索,不足以证明姚先生所认为的诈骗罪的基础事实。一方面姚先生也可以就此问题,继续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待材料完备,证据链条补强之后,再次提请当地公安局刑事立案。

三是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姚先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申请当地检察院对此案予以关注,要求当地公安局对其不予立案的理由进一步进行说明。如果当地公安局的说明不能够说服当地检察院,当地检察院可以要求当地公安局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