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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四名周口男子(均为郑姓)来到辉县,瞄上了路边停放的北京现代I35。一会儿的功夫,两辆汽车遭殃…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7月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丙,男,1983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7月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丁,男,198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7月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在辉县市辉城港湾售楼部门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将栗某某的一辆北京现代I35(豫G*****)三元催化器盗走。经辉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3159元。
2021年4月,在辉县市江山城小区西门,被告人将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郑某丁将魏某某的一辆北京现代I35(豫G*****)三元催化器盗走。经辉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868元。
2021年4月,在许昌禹州市荣升小区门口,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将田某某的一辆北京现代I35(豫K16692)三元催化器盗走。经辉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827元。
2021年4月,在巩义市东方现代城小区西门,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将刘某某的一辆北京现代I35(豫AA5E65)三元催化器盗走。经辉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3242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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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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