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李小菊
吴江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面对当事人的愁盼
入职法院已五年有余,我逐步完成了从书记员到法官助理的转变,辅助法官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参与度也由浅及深。不断的学习过程和辅助办案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办理案件要有缜密的逻辑思维和专业的司法能力,才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办理案件还要具备设身处地的同理心,向当事人传递司法温度,这是司法艺术,也是社会责任。
最近,我处理了一起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但这起案件也触及到了我计算机知识的盲区。
24岁的王杰近两年一直在苏州从事纺织面料供应生意。由于当地同行较多,竞争也比较激烈,王杰便在线下经营的同时,逐步把业务拓展到线上,在一些论坛和网站上宣传营销。
22岁的陈芳在东北做服装贸易生意。2020年9月,陈芳通过网络论坛加上了王杰的微信,之后多次向王杰下单采购面料,每次下单时即向王杰支付30%的货款作为该批货物的定金。王杰收款后便会向陈芳指定的收货人发货,陈芳则在一个月内向王杰支付尾款。
原本两人合作得很愉快,但是在2021年4月,陈芳向王杰下单买货并支付了30%的定金且王杰发货后,陈芳却再未按约支付40余万元尾款。王杰在线上通过各种途径找陈芳索要货款,陈芳仅通过微信将签好字的欠条拍照发给了王杰,承诺在2021年7月底付清全部款项,但一直未将欠条原件寄给王杰。付款期限届满后,陈芳却失联了。王杰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陈芳起诉到了法院。
接收到案件之后,我看到王杰提供的欠条里清晰地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便试图联系陈芳询问她是否有调解意向。但是电话接通后,陈芳显得很不耐烦,未明确承认结欠王杰款项,仅表示会还钱,还冷漠地挂断了电话。之后我再也联系不上她了。
哈希值从玄虚到真切
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我便立刻安排了开庭时间。在开庭前整理证据时,我发现载有欠条照片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杰的对方用户并非陈芳本人,而王杰也仅能提供欠条复印件。我向王杰释明其中的诉讼风险,王杰大受打击,很激动地发誓保证欠条的真实性。他带着哭腔向我表示,他与陈芳压根没见过面,其实就是网友而已,但为了做好这笔订单,自己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现在血本无归,感觉人生十分失败。我努力安慰他,并让他仔细回想一下还有没有其他证据,但他只是很沮丧地告诉我,陈芳还通过电子签约平台把欠条传给了他一份,但是也没有原件。
我这才知道,原来王杰举证的欠条还有其他来源。现在线上电子签约的商事交易已不在少数,如果能够证明电子签约过程中,需要本人操作、签约的文件未被篡改过,欠条自然也便具备了原件的效力,那王杰要回尾款也就有望了。
我和同事下载了王杰所说的电子签约平台,在实名认证后模拟电子签约,意外发现签约完成系统后台会生成一份存证报告,其中记载了签约过程、存证时间和签约文件的哈希值。我立刻要求王杰提交签约时形成的存证报告内容,并向电子签约平台运营商发函,要求营运商提供王杰和陈芳签署欠条的电子原文,并详细描述签约过程中如何确认签约主体的身份。
结合运营商提供的电子签约方式的文件以及我和同事的实地操作,可以确认在电子签约过程中确实需要本人操作。经过比对,运营商提交欠条电子原文内容与王杰的欠条内容及排版完全相同,电子原文经过SHA256计算得出哈希值也与王杰的存证报告中展示的哈希值一致。我查询到最高院开发了司法链电子证据核验网站,可以核验证据的有效性。我通过统一证据编号对于欠条进行核验,结果电子数据通过司法链核验,显示原文至今未被篡改过。看到多项核验结果都通过了,我们悬着的心也总算落了下来,法官据此判令陈芳向王杰支付全部尾款。
严格而不严酷,宽容而不纵容
回想起这起案件,我真的感触很深。所幸我向王杰问了欠条还有无其他来源,所幸陈芳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向王杰出具了欠条,所幸电子签约平台操作需实名验证,所幸电子签约平台上的电子原文有存证,所幸电子原文能够核验一致……但这些“所幸”中如果有任一环未能有效衔接,陈芳也一直不到庭应诉,王杰的诉求还能实现吗?我内心并不确定。
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采取线上交易的模式,本意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但对于线上交易中暗藏的风险却没有深刻认知,在交易过程中也缺乏留存证据的意识。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签约主体身份确定、协议本身真实性认定,都是拦在权利实现之前的巨石。因此,对商事主体来说,交易固然需要追求效率,但也要采取可靠的交易模式,同时还要培养正确谨慎的证据意识,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作为保持中立的审判人员,我们办理每一起案件时,都应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支持其主张。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无法主动提交符合我们期待的“合格证据”,反而认为自己提交“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对于法庭要求补充证据的要求不能理解,对于后续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无法接受,以致对于司法工作产生龃龉,对于法律体验产生偏差。
法定的证据规则要求我们不得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单凭内心心证即作出实体裁判。但在发掘证据的过程中,我们仍可以且应当在合理尺度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现公正正义的过程中,我们要适时换位思考,不断丰盈与当事人互动交流的细节,根据案情在合理的尺度内引导当事人挖掘被忽视的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人文关怀。我们要时刻秉持适用法律规则严格但不严酷、对待当事人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向当事人释放出司法对于理性维权的最大善意,在细节处展现法官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彰显法律对于善良诚信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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