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交通限行管理期间,12月25日、26日参加2022年度研究生考试或接送硕士研究生考生的车辆,需在考试当天将考生准考证按A4纸规格复印,并粘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准予通行。
注意!今晚24点起太原市单双号限行
一、管制时间
2021年12月22日0时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
二、管制区域
绕城高速西环段、青银高速(太原罗城至清徐段)以东,绕城高速北环段以南,绕城高速东环段、太榆路(武宿高速口至晋中段)以西,小牛线(不含)、榆古路(不含)以北。
三、管制规定
(一)交通管制期间,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行驶(1、3、5、7、9)、双日双号行驶(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的前一位数字为准。
(二)外省(市)及其他各地市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三)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1、公共汽车、晋A号牌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校车、大中型通勤载客车;
2、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军车、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查车辆;
3、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污泥运输、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葬专用车辆,新能源号牌车辆。以上车辆属中重型载货车、专项作业车的,须办理“限行区域通行证”方可通行。
(四)交通管制期间,市区公交车免费乘坐(不含太原至晋中城际公交线路)。倡导“文明交通、绿色出行”,倡议市民选择“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五)管制期间,滨河东路、滨河西路部分路段高峰期限行调控措施暂停执行;如有其他严于本通告限行管制要求,按其他管制要求执行。
明天起,忻州城区单双号限行
根据省、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会商研判,2021年12月21日起扩散条件转差,忻府、定襄、原平3县(市、区)将出现一次中至重度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2021年12月21日0时起,忻府、定襄、原平3县(市、区)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机制。同时,12月22日0时至24日24时忻州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具体应急措施为: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外出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3、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延期或停办露天户外大型活动。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延长工作时间。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公众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列入2021年《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进行苫盖,并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3次/日)。
3、严禁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
5、忻州城区内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新能源号牌,未更换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车辆等同于普通号牌车辆管理)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
限行时段内,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行驶(1、3、5、7、9)、
双日双号行驶(2、4、6、8、0),
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外省及其他地市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按照上述要求管控。
限行区域为:东至东外环(不包括东外环)、西至西外环(不包括西外环)、南至南环街、北至旭来街。
6、忻州城区公交车加大运行保障力度,延长运营时间,保障乘客免费乘坐。
7、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2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8、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9、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10、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11、忻府、定襄、原平3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工信、住建、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教育、能源等部门要对上述应急减排措施加强指导和调度督办。
忻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
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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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 太原市公安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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