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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安国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保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安国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保政呈〔202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鉴于安国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按程序撤销,原则同意取消安国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你市要在取消安国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安国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冀政字〔2019〕50号)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制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二)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设备。加强对保护区内农田农药和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避免影响水源地水质。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加强应急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确保居民饮用水正常供应,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三、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兴隆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的批复
承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兴隆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承市政〔202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承德市兴隆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调整范围为:
红石砬水源地,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使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相应取消。
转轴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界定:南北两侧以沟谷为界,东侧两侧分别沿沟谷扩展170米。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04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界定:以山脊线圈定的区域为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5.620平方千米。准保护区界定:西侧以断层附近的山脊为界,北侧与南侧以山脊为界,东侧与二级保护区相接。准保护区面积14.070平方千米。
扁担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界定:北侧与南侧沿平行主径流方向各延伸61米为界;东侧以灰岩和不透水页岩之间地质断层边界为界(B-02#水井东侧90米);西侧沿垂直主径流方向延伸61米为界,西南以居民住宅为边界(B-03#水井西侧97米)。一级保护区面积0.049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界定:东侧以灰岩和不透水页岩之间边界为界;西南以原保护区划分边界为界,即以山脊线为界;北侧沿平行主径流方向延伸610米为界。二级保护区面积1.102平方千米。准保护区界定:东侧以山脊为界;西侧以断层附近的山脊为界;南、北侧以山脊为界。准保护区面积5.938平方千米。
二、你市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制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你市要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设备。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田农药和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避免影响水源地水质。
四、切实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符合规范的地理界碑、保护区标识和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源名录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同时,按计划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德市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承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承德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承市政〔202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鉴于你市已撤销承德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原则同意取消承德市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你市要在取消承德市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西区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冀政字〔2021〕60号)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制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二)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设备。加强对保护区内农田农药和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避免影响水源地水质。
(三)加快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强化对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加强应急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确保居民饮用水正常供应,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三、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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