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透过案件表面的纷繁复杂,抓住实质,理清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区别,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是承办法官审理诈骗案的关键,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诈骗案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2月23日晚,被告人杨某(女)以朋友吴某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男)10000元,被害人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杨某转账了两笔。

2.被告人杨某利用其自称是“杨小小”的另一个微信号联系被害人黄某,并以求婚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给其购买黄金手镯。2020年3月4日,黄某以14069元的价格购买了黄金手镯后于当晚交给杨某, 杨某收到黄金手镯后将黄某微信拉黑删除。

争议焦点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有异议,认为在该起中杨某与黄某是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判决

覃塘区法院审理认为,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黄某借钱给杨某后,杨某转借给其朋友吴某,上述情况有被告人杨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且经查,被告人杨某所说的朋友吴某是确实存在的,被告人杨某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故对该起不认定为诈骗。对于指控的第二起事实,被告人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黄某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杨某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涉案金额为14069元,数额较大,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民间借贷和诈骗罪如何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还是诈骗行为。那么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往往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实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1年原创第338期

文字:陈银梅

编辑:陈燕凤

审核: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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