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在大陆存在了38年(公元1912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之后的中华民国在台湾岛延续。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统治之后,青海的政权,实际上为割据一方、世代相袭的军阀马步芳家族操纵把持。

1912年,甘肃承认共和,北洋军阀政府任命马麒为西宁总兵,1914年马麒兼代青海办事长官。

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裁撤青海办事长官和西宁总兵,改设蒙蕃宣慰使和甘边宁守镇守使,马麒身兼二职,马家军阀对青海的统治即由此始。

1928年,国民军进入青海。同年9月5日,国民政府中央政治会议第153次会议通过决议,新建青海省,治设西宁;10月17日,第157次会议又决议,将甘肃省原西宁道属之西宁、大通、乐都、循化、巴燕、丹噶尔、贵德等地划归青海省管辖。

1929年1月,青海省正式成立。

(民国时期的西宁城)

至1949年解放前夕,青海全省县以上行政区划为1市、1专区、2个设置局和19个县,县以下共有251个乡(镇)、1087保、10913甲等基层政权组织。

史料记载,民国9年(1920年)前后,西宁经营商业的大中小户共有四百七八十家,到1936年,据青海全省商会联合会档案资料,西宁列入“班次”的大中商铺上升到695家(40年代有所减少)。

1930年,旧青海省政府主席孙连仲来青海赴任时,曾进行过人口统计,总人口为120余万人。到1947年,全省总人口为124.22万人。1949年,全省总户数271044、总人口1483282人(男741521、女741761)(另一数据显示为147.6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7%。

1934年,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农垦组调查统计,青海东部农业县平均亩产水平:小麦89.5斤、青稞94.7斤、洋芋437.37斤,是产量偏低的年份。

清末及民国时期,青海的土地占有关系仍延袭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占有制,有私人占有(包括地主、领主大土地占有和自耕农小土地占有)、部落和寺院集体占有、国家占有三种形式。农业区耕地以私人占有为主要形式,牧业区草场以部落占有为主要形式,国家占有的农牧业可利用土地无论在农业区还是在牧业区都不是主要形式。

租佃关系建立在自由契约的基础上。

青海农村自古以来形成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受破坏的程度,远较交通发达地区为轻。传统的小农经济以家庭作业、分散经营、生产规模细小、生产技术落后为特点,缺乏现代资本主义的理性引导与市场结构,农产品商品率极低,基本维持在糊口农业水平上。家庭既是生产单位,还是子女教育的主要场所。

清末及民国时期,青海农业生产仍处在“二牛抬杠”的传统农业阶段。耕畜以牛为主,兼役使驴、马、骡等。所用工具如铁犁、耙耱、耧以及碎土块用的榔头,除草用的铁锄、手铲,收割用的镰刀,浇水施肥用的锨、镢、镐,打碾用的碌碡、槤枷、推拨(板)、木杈,运粮送肥用的木轮车、驮筐、背篼等,均是沿用数百年上千年的传统工具,只是制作比古代精巧、轻便些。木制农具就地取材,铁制农具除自制外也从另省输入一部分。许多农民无力备齐全套农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