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

鉴于你违反2010年12月26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关于股权转让款付款履行期限的明确约定,一直拒不向本人詹玉玲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且在2021年12月12日《海南日报》刊登催告通知给你的合理期限届满后,至今仍未向本人詹玉玲付清股权转让款,本人詹玉玲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1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正式通知你(张志超):自即日起解除2010年12月26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中有关“詹玉玲将三亚美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给张志超”的合同(条款),对于本人之前转让给你的股权依法予以全部收回。特此通知!

通知人:詹玉玲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