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遗产,让原本和睦的姐弟闹得不可开交。弟弟说,按照风俗习惯,女儿没有资格继承遗产,应当由儿子来继承,何况其中一个“姐姐”我不认识!两个姐姐不服,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了公堂。收养的女儿究竟有没有继承权?
事发缘起:
弟弟认为姐姐无权继承遗产
1950年, 胡爸、梁妈收养了胡甲(女),没有办理收养手续。随后生育了胡乙(女)、胡丙(男)及胡丁(男)。
多年后,胡爸、梁妈相继去世。2011年, 姐弟四人协商签订了一份股份继承申请报告 ,载明: “梁妈已故,按股份章程规定并经亲属商量确定,现由胡丙领取继承。” 并由胡丙在继承人处签章,亲属签名有: 胡甲、胡乙及“代胡丁” 。经联合社审批,并在落款处写明: “胡丁因中风残疾行动不便,故由叶某代签名,以上四人一齐到场签名确认。”
2014年, 胡丙因病去世,其生前没有配偶及子女,留下联合社股份及近15万元的分红款。 因为这笔遗产,胡甲、胡乙及胡丁三人产生纠纷。 四弟胡丁认为,胡甲不是父母亲生的,胡乙外嫁多年,遗产传儿不传女,两个姐姐均无权继承胡丙的遗产。
胡甲、胡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胡丙的遗产。
庭审中,胡丁辩称: “我不认识胡甲,她的起诉内容纯属虚构。我爸妈只生育了我、胡乙和胡丙,但是女儿外嫁,按照习俗,遗产应当由儿子继承。” 此外,对于股份继承申请报告中的“代胡丁”签名笔迹真实性不予确认,胡丁申请笔迹鉴定。
弟弟不认识这个“姐姐”?
胡甲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根据胡甲提交的由联合社出具的证明, 证实其于1950年被胡爸、梁妈收养。
胡丁的法定代理人虽对股份继承申请报告中的“代胡丁”签名笔迹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在法院释明后,其表示撤回笔迹鉴定申请,且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笔迹鉴定费用,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胡甲所提交的股份继承申请报告予以采信。
结合胡甲的实际年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联合社出具的证明及股份继承申请报告,证实了胡甲与梁妈存在亲属关系,且该事实获得胡乙及胡丁等亲属的认可。为此,足以认定胡甲被胡爸、梁妈收养的事实,因此 胡甲与被继承人胡丙形成养姐弟关系。
被继承人胡丙没有配偶、子女,故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胡甲、胡乙及胡丁继承其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 胡丙的遗产应由胡甲、胡乙及胡丁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宣判后,三姐弟全都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甲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遗产。
本案从争议焦点入手,结合胡甲的实际年龄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胡甲被胡爸、梁妈收养的事实,因此胡甲与胡丙形成养姐弟关系,即被继承人胡丙的兄弟姐妹有:胡甲、胡乙及胡丁,胡丙生前没有配偶及子女,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以免日后发生类似纠纷时,因证据不足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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