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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19年,原被告签订《XX建材市场项目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XX建材市场二期项目提供智能安全用电节能计量管理系统(智能网络电表)系统(以下简称“涉案系统”)的维保服务。服务时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总金额23,380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总合同额50%即11,690元,合同结束前两个月支付总合同额50%即11,690元,分2次付清总合同额。合同第五章“违约责任”第10条:被告无故迟延付款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日百分之一付违约金。若被告无故延迟付款超过陆拾个工作日,则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被告另外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期限内对涉案系统进行了巡检,并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23,3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服务名称“维保费”,项目名称:XX建材二期,项目内容:智能安全用电节能计量管理系统,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维护保养费。

法院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23,38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3,3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2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法理分析:原、被告签订的《XX建材市场项目维护保养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提供维保服务,被告理应按期及时支付相应服务费。现被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