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吃饭结账时被加收餐位费,想必很多人遭遇过,很少有人会细究合不合理。而消费者刘先生却较起了真。他被额外收了4元钱餐位费后直接投诉了餐馆,还真就退款了。12月22日,记者在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湘潭所获悉,依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条款,餐饮场所禁止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无关费用。

近日,消费者刘先生在龙潭区某餐馆用餐后,被收取餐位费每位2元,共计4元。刘先生认为该餐馆收取餐位费一事不合理,投诉至湘潭所,希望对商家进行惩戒。

湘潭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该餐馆了解情况。经现场检查,该餐馆确有在菜品价格外额外收取顾客餐位费的行为,且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依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消费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之规定,执法人员认为,餐馆应退还刘先生餐位费4元。

该餐馆负责人表示,因之前其不懂法,给消费者带去了不必要的烦恼。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普法教育,该餐馆从即日起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消该店收取餐位费的行为。

针对该餐馆上述行为,依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自带酒水或者加收费用,设置最低消费,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不合理费用的”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餐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刘先生处理结果。刘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餐饮单位经营者,日常经营需懂法守法,禁止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无关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来源|江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