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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自洗钱”,“发财”?
严判!
日前,由桂林市公安局兴安县局侦破的黄某、黄某甲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宣判。
这是桂林首例,广西第二例宣判的涉毒“自洗钱”案件。
具体情况
从2021年5月说起
2021年5月12月,兴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破获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黄某甲等人。
抓获嫌疑人
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民警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黄某甲是一对堂兄弟,两人伙同黄某的妻子李某,在桂林周边从事贩卖毒品的勾当。
在贩卖毒品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黄某乙、李某乙的账户进行收款、转移资金操作,这一行为涉嫌“自洗钱”犯罪。据统计,该团伙获利十余万元。
而黄某乙、李某乙在明知黄某等人使用其账户从事犯罪活动,依旧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二人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
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
案情较为复杂,县公安局积极联系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三家单位共同对案件展开分析。
经过三方会商,决定围绕洗钱罪、贩卖毒品罪进行侦查取证。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民警的努力,锁定了黄某、黄某甲等人涉嫌洗钱罪、贩卖毒品罪的证据。
公、检、银行联合会商案件
2021年12月3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黄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李某、黄某乙、李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对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嫌疑人指认涉案物品
兴安县公安局积极联合政法、金融单位,履行维护社会治安职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稳定辖区经济金融秩序、保障社会平安贡献了公安力量。
狐狸再狡猾
也斗不过猎人
违法犯罪再“发财”
注定逃不脱法律的严惩
来源:兴安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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