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12月24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陈旭东 通讯员 郑惠)12月22日,由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袭警案依法判决。岳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方式逃避检查,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7月21日晚,岳塘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及辅警共21人在二大桥北依法设卡开展酒驾查处行动。22日1时30分许,刘某无证驾驶车辆驶至交警设卡点,因害怕受到处罚,在现场交警口头加手势示意其停车、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接受检查时,刘某试图掉头驾车逃离现场,执法人员上前阻拦时,刘某驾车强行掉头逆向逃跑,致一名执法人员从车辆引擎盖上摔下,两名执法人员被车辆带倒,造成3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一人为轻微伤。9月6日,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对3名受伤人员进行了赔偿,取得了3人谅解。庭审时刘某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办案检察官介绍,刘某原本只需接受行政处罚,但他一时冲动就演变成了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档次的“恶性案件”,因刘某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真诚悔过,因此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被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