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造假主体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样本户信息,并进一步使用该等样本户信息干扰样本户的正常收视行为以人为提高收视率,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其二、收视率造假主体非法获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样本户个人信息的,存在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也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三、若造假主体使用的是入侵收视率测量仪及相应的数据传输网络从而干扰调查机构数据收集统计,则可能构成对《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违反,并可能因此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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