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受他人指使参与制造毒品,在制毒过程中负责搬运、递送物品等协助工作,终酿成大错。2021年12月23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制造毒品案件,当庭对陈某、张某强两名被告人进行了判决。

案情回放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初,刘某(在逃)安排被告人陈某寻找制毒地点,陈某找到被告人张某强,商定在位于大英县象山镇文龙村某后方山上制造毒品。

2月20日晚,张某强驾驶汽车搭乘刘某、陈某从成都市出发至资阳市乐至县金顺镇,与刘某军(在逃)汇合后,四人将存放在陈某姐姐家中的制毒工具等物品取出放在刘某军驾驶的汽车上。2月21日零时许,四人到达大英县象山镇文龙村。因制毒所用物品较多,不易搬上山,刘某提出在张某强老家房屋内制造毒品,张某强同意。

四人将煤气罐、煤气灶、塑料桶等制毒工具及原料从车上搬至张某强的老家房屋二楼楼梯间的转角平台,由刘某、刘某军主要实施制毒操作陈某、张某强负责搬运、递送物品等协助工作

2月21日12时许,四人分别驾乘汽车从制毒点返回成都市。当日经刘某安排,陈某又通知张某强驾驶汽车搭乘其与刘某军从成都市返回制毒点,当晚9时许,三人行至大英县象山镇时,陈某、张某强被侦查人员挡获,刘某军逃脱。

侦查人员在张某强老家房屋内制毒现场查获白色塑料桶装褐色液体两桶,净重分别为2.672千克、11.145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6.8%、54.6%;同时查获煤气罐、煤气灶、电子秤、试纸、无水乙醇、氢氧化钠等制毒工具和原料。

法庭综合陈某、张某强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具有量刑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以陈某、张某强两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示

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严禁鸦片烟毒的规定,非法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或其他麻醉性毒品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广大市民要充分认清当前毒情形势

认识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

积极举报制毒、贩毒、吸毒行为

打造良好无毒的社会环境

来源:全媒体记者 黄焱

编辑:杨雪雯 孙 各

复审:林 敏

终审:李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