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12月2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法院对6件29人涉黑涉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体现玉林两级法院依法从快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玉州区人民法院、博白县人民法院、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甘某光等10人涉黑案、潘某林等9人涉黑案、钟某玲涉黑案、张某华涉黑案、苏某福等7人涉恶案、苏某桂涉恶案进行宣判。通过本次集中宣判,彰显玉林法院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成果。

01

甘某光等10人涉黑案

简要案情

2015年底开始,被告人甘某光组织被告人黎某周、侯某焕、黄某满、封某海等人在容县、北流区域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形成了以甘某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主要在容县容州镇活动,辐射容县十里镇、灵山镇及北流市民安镇,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随意欺压、残害群众。

(图片源于网络)

裁判结果

容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甘某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甘某光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甘某光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钟某玲涉黑案

简要案情

钟某玲明知道赵某(已判决)等人以“国标商行”为据点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然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钟某玲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接受赵某的指挥,积极参与容县“城南水厂”的管理经营,具体参与赵某领导下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城南水厂”辖区各楼盘的强迫交易的过程,并伙同赵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

裁判结果

陆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钟某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违法所得。钟某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庭审现场(资料图)

▲一审远程提审画面(资料图)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钟某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潘某林等9人涉黑案

简要案情

2010年底开始,被告人潘某林组织梁某坚等人在容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大规模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形成经济基础,形成了以潘某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谋取非法利益,在容县城区及周边乡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敲诈勒索1起、开设赌场19起、非法采矿1起、非法拘禁5起、寻衅滋事1起,严重破坏上述区域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玉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某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六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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