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的检察力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先后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会签《工作实施细则》《量刑建议标准》《法律援助律师办法》等文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构建了坚实基础。

自2020年全面开展以来,莆田两级检察机关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6171件8290人,适用率达83.23%;提出量刑建议6671人,其中确定刑4946人,占比74.14%;适用速裁程序1389件,速裁率27%;一审判决采纳量刑建议6515人,采纳率97%。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达87.61%,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8.04%,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均居全省第一。

2021年12月23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范志鸿做客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FM937莆田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共同播出的领导在线访谈直播节目,就“认罪认罚从宽 共享改革红利”主题与广大听众、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在线访谈》栏目

认罪认罚从宽 共享法治红利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欢迎您收听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广播电视中心为您共同打造的“中国莆田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范志鸿就“认罪认罚从宽 共享改革红利”这一主题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

主持人:

范检察官好。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范志鸿(以下简称范检察官):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网民朋友们好!很高兴通过这个平台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也希望通过本次访谈活动让大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借此机会,对一直以来关心、关注和支持莆田检察工作的听众和网民朋友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主持人:

首先,请范检察官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范检察官: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9月,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正确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过几年时间的实践和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据统计,2020年以来,全国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超过85%,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约为95%。今年以来,我们莆田两级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达87.61%,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8.04%。

主持人:

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什么要建立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范检察官:

刚才说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主要有这么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及时准确惩罚犯罪。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一定幅度的刑罚激励,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特别对一些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对于起获犯罪工具、查明案件事实、挽回赃款赃物,促使案件顺利侦破、起诉和审判具有重要价值。

二是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过去,我们国家的审前羁押率一直比较高,一些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被羁押在看守所。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缩减审前羁押时间,从而降低社会成本,切实保障人权。

三是有利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方面,在很多案件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情况,那么在充分听取意见和保障权利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有助于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促使其认罪服法,尽快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以及从宽幅度的重要参考因素,有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争取谅解、减少社会对立,消弭社会戾气。

四是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当前,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不断增加、刑事案件总量不断攀升的同时,“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犯罪轻刑化趋势明显。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均在80%以上,特别是危险驾驶罪等轻刑案件占据较大比重。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为标准,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有助于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集中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从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主持人: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范检察官:

我觉得,我们可以从认罪、认罚和从宽三个方面来进行理解。

首先,就是要准确把握认罪。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国外,公诉机关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罪名、罪数等进行协商,而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认罪认罚从宽。

其次,就是要准确理解认罚。认罚就是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预交罚金等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具体表现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再次,就是要准确适用从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是依法从宽、可以从宽和适度从宽。依法从宽,就是只能在法定幅度范围内进行从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外从宽。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从宽,对那些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适度从宽,即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

主持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享有哪些权利?

范检察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认罪认罚从宽,是自愿,而不是强迫,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选择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也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确认。

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请求在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见证。

除此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最多不能超过15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选择适用速裁程序,从而最大限度缩短诉讼周期。

主持人:

我们知道,很多刑事案件里都有被害人,那么从被害人的角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他们有什么好处?

范检察官:

确实,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要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因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于法无据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因此,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利,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量刑的重要因素,在量刑时有所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无力赔偿的,或者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赔偿情况以及全案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适当从宽。

主持人:

在办案中,检察官应当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范检察官:

刑事案件,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作为检察官,在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是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进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二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作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都应当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因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降低证明标准。

三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进而提出量刑建议。

主持人:

您刚才提到检察官会提出量刑建议,那么量刑建议是怎么提出的?

范检察官: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认罪认罚具结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也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量刑建议分为确定刑量刑建议和幅度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新类型案件、不常见犯罪案件,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对检察官而言,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既要全面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也要充分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等酌定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一般大于坦白等情节,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

主持人: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程序是怎样运行的?

范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会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和诉讼权利义务,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然后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认定罪名,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需要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始终地认罪认罚,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或者不认罪不认罚的,检察官应当建议法院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主持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情况?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范检察官: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少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提起上诉的情况。一些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企图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上诉。另外,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因此,一些判决刑期较短的被告人为留在看守所服刑进行“技术性”上诉。

虽然提起上诉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诉讼诚信也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通过让渡一定的诉讼权利争取一定幅度的量刑优惠,其后反悔提起上诉,不仅违背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初衷,浪费司法资源,也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此外,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提起上诉也不一定可以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加重一审判决刑期的案件。

主持人:

我们检察机关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哪些努力?

范检察官: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重要职能,也给提升检察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这几天,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和《全面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听取意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对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和精准化作出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我们莆田检察机关还通过举办公检法“同堂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更新理念、凝聚共识,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主持人:

我们莆田检察机关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没有一些具体的创新和探索?

范检察官:

2019年以来,我们莆田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的规定,在全省率先探索“48小时”一站式刑事速裁机制。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对危险驾驶等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在48小时内完成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办案全流程。

2019年11月,秀屿区人民检察院适用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在全省首次仅用37小时就完成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今年12月,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仅用46小时办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主持人:

非常感谢范志鸿检察官接受我们的采访,今天的访谈,范志鸿检察官和我们交流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做法,和我们分享了莆田检察的相关工作实践,也感谢全市两级检察干警为平安莆田所做的不懈努力。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范检察官: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听众朋友,再见!

文: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