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试论微博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摘要】微博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给人们生活的娱乐性和交流提供了便利,由于存在微博用户法律意识淡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模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由此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微博著作权纠纷。文章通过深入探究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现状,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从立法方面、技术方面、用户自身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微博作品;微博著作权;保护

微博是全球交流时代的产物。自2009年8月起进入人们的娱乐生活到2018年3月,我国微博用户已经达到了3.4亿,也就是说我国每5个人里就有一个注册的微博用户。面对如此庞大的使用群体,如何确定侵权、维护权利,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及表现

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一)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认定

1.实施了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要确定是否侵犯了微博用户的著作权,首先就要确认是否实施了侵权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未经许可直接抄袭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微博作品,或是传统媒体、其他平台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收录编辑引用大量微博用户的微博作品并未标明出处等行为,就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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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实施的侵权行为必须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在著作权上就表现为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上的损害。未经微博用户的许可擅自使用获得收益,这就直接损害了微博用户财产权益。未经许可而擅自引用并恶意篡改的行为给著作权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这就侵犯了微博用户的著作人身权。

3.侵权行为和严重后果有因果联系

单独存在的一个侵权行为和一个损害后果并不能确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联系。微博用户的损害后果是由他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那么这二者之间就确定具有因果联系。

4.侵权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主观上的过错分为过失和故意,侵犯微博著作权可能是因为侵权人故意的行为也可能是侵权人缺乏法律意识的行为,但是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给微博用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只要是在主观上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表现

1.微博与其他自媒体之间的相互抄袭

自媒体平台间的相互竞争不仅是表现在关注度、影响力或是营销的价值高低上,也会出现互相复制抄袭热门头条来吸引更多粉丝加入平台的情况。比如将对手平台上的优秀微博作品在未经作者和平台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放在自己的平台上并未标明出处,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关注度和点击量。这些灰色的竞争手段无疑侵犯了微博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2.传统媒体与微博之间的相互抄袭

从网络时代到信息时代再到大数据时代,传统媒体的市场越发狭窄,新兴媒体占据了人们的生活。先进的技术和潮流的言语都通过微博平台传递给了受众,传统媒体为了赶上时代的步伐也可能有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微博作品发表出来并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同样微博平台也可能有抄袭传统媒体独有的信息资源的行为。传统媒体与微博平台之间的互相抄袭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传统的著作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微博著作权。

3.微博用户之间相互抄袭

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作品并不能保证都是自己完全独创的结果,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直接复制粘贴其他的优秀微博作品以提高自己关注度和粉丝量的情况。直接复制就是未经原微博作者的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文字图片发布在自己微博上造成是自己独创作品的假象,并且未标明出处。由于微博平台在用户复制粘贴其他微博作品上没有明确的限制,这就使得复制粘贴成为当前最常见的侵权形式。

二、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增强微博用户著作权保护意识

笔者认为,增强微博用户的维权意识和维权积极性才能进一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方面,微博用户作为微博著作权的主体,只有自己做到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才能让整个平台处于一个合法有序的环境下。在对待可能侵权的微博作品时,要理性对待,不要因为一时的虚荣心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从而避免扩大侵权范围。在转载他人的作品时要注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如果还要进行进一步的使用,那就要经过作者的授权。

另一方面,在发现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将侵权的微博用户名字、IP地址等证据收集起来。不仅可以直接要求他人及时删除微博作品,还可以通过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侵权作品。对于自己原创的、重要的作品及时进行备份,对于侵行为的页面可采用截图等措施保全证据,便于今后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进行举证。

(二)提高并完善网络技术水平

网络技术是保护微博著作权的一个关键措施。完善的网络技术也可以更好地解决取证难度大、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等问题。

首先是推行注册实名制。微博实名制注册是指任何个人、组织若想在微博上发言必须使用真实身份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后的微博用户可在微博上浏览和发言,若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用户就只能浏览。当账户和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捆绑后,大家的一言一行就会谨慎很多,从而提前预防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如若发生了侵权情况,在确定侵权主体上就不会有较大的困难。并且网站对于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要进行严格保密,不可随意泄漏。韩国是第一个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实施之后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值得我国参考学习。

其次要建立转发限制提醒的功能。在微博用户明确表明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发时,如果想要点击转发哪一条微博,网络平台应及时发送提醒功能给原作者,只有得到原作者的许可才能转发成功。若原作者明确在作品上表明严禁转载转发等行为,那么该条微博就应该取消转发转载功能。若原作者表明未经许可也可供大家分享学习,那么大家就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三)完善立法保护

1.完善现有法律并设立有针对性的新法条

目前我国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更多的保护对象是传统媒体,对于新兴网络媒体的著作权保护还不够全面,亟待法律进一步的完善。《著作权法》作为保护著作权方面的基本法,有网友曾在微博发起在该部法律中增加保护微博版权条款的投票,结果显示有大部分的网友都表示支持。这表明了网民们对于维护自己权利的渴望,所以建议应该加快步伐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

2.确立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微博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在处理侵权的方式上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内容,但二者在赔偿数额方面却具有较大的差别。《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微博著作权的案件实施上却因为损失难以确定等原因实行较为困难。所以可以确立一个网络著作权损害赔偿标准,例如通过作品的点击量或者是作品的转发量来确定数额。并且在赔偿数额上应该有所提高。通过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来阻止侵权者进一步实施侵权行为。

3.完善取证制度

取证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微博用户维权道路的坎坷。对于网络时代下微博用户之间的复制粘贴或者是各大平台之间的直接复制等行为,由于没有真实存在的载体,维权时收集证据就会难上加难。这就要求一方面微博用户发现侵权情况时及时截图留作证据,另一方面就要靠完善的取证制度给予救济。网络平台作为管理者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就将侵权账户和侵权的作品记录在册;司法机关也应该积极配合,确认相关侵权事实,收集相应的侵权证据,且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帮助。

4.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微博著作权侵权责任上占据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信息过多,其审查不能面面俱到,只能对于色情、违法等内容进行及时的处理。我国的相关法律内容也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设定为被动性的,只有接到侵权的通知后才能采取及时的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在被动性的前提下也能有主动性的审查,例如制作一些过滤软件,加入一些常见的侵权关键词,在微博用户发表时就将侵权行为扼杀,或者对点击量、粉丝量突然暴增的用户进行抽查,审查该用户是否存在侵权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