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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老师,大多都给学生举例误将人当成野猪射杀案例,并以此解释认识错误。
根据张明楷教授理论,认识错误包括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三种。
而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又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意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对象错误又具体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把动物当人射杀。想要射杀甲,误将甲的宠物狗当做甲枪杀,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属于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所要侵害的对象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完成的,应定为犯罪未遂。
二是误甲为乙射杀。想要杀死甲,结果把乙当做甲枪杀,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属于同一性质具体目标的错误。
三是把人当做动物射杀。不同性质具体目标的错误,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不是故意犯罪,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12月18日晚,湖北鄂州一名女子躲在湖边草丛被偷猎者误当野猪射击,事后埋尸50公里外荒野工地。
本案构成两种犯罪,一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是非法狩猎罪,应该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持枪,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三罪数罪并罚。

类似案例
案例一:2019年2月1日晚,付某携带一把猎枪与同案人刘某及被害人刘某某一同到万龙山乡附近的山林中打猎。次日凌晨2时许,付某误将刘某某当成兔子猎杀,致使刘某某头部中枪。当天早上7时许,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枪弹伤贯穿脑组织致颅脑损伤死亡。
芦溪法院审结该案,以被告人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案例二:
2009年11月24日杭州市淳安县枫树岭乳洞山村附近山林发生一起离奇的“枪击案”,一位狩猎的猎民误将行人当成野猪,最终酿成了1死2伤的惨剧。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钟春根作出判决,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听说山上有野猪,便持一把鸟铳到零陵区菱角塘镇一座山上打猎。陈某发现草丛中有黑影晃动,便朝其开了一枪,不料黑影竟是同村村民唐某。陈某随后回家与父亲赶到公安机关投案。零陵区法院近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4年8月22日,黎某在刘某的邀集下,携带鸟铳与赖某、王某等十余人到上杭县太拔镇双康村的山场打野猪,当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黎某看见野猪跑进芦苇丛中后发现芦苇丛中有动静且猎狗在叫,以为是野猪遂开枪,打中追赶野猪进入芦苇丛中的刘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福建省上杭县法院3日披露,该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5年1月23日,谭某亮与当地村民汤某(另案处理)相约去达浒镇金坑村后山打猎。上山后,两人分开巡山,谭某亮携带汤某提供的一支单管猎枪往山的一侧行走。约1个小时后,谭某亮突然发现前方七八米远,一处长有粽叶竹的林地有黑影挪动。以为是野猪的谭某亮便躲在一旁观察了约两三分钟,在未看清具体情况下,举枪朝黑影处开了一枪,而后上前查看时,才发现被打中的并非是野猪,而是同村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亮因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018年8月17日上午,花甲老人林某与朋友张某等人在张某强(另案处理)的邀约下,携带枪支一起到五华县潭下镇山上打野猪。到达现场后林某与张某分别进行围猎,但在围猎过程中,林某误将张某当成野猪,持枪朝张某的藏身处开了一枪,致使张某头部后脑勺中枪并当场死亡。五华法院对其判决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