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关系里面,美国做为一个超级大国,它跟一个跨国公司来比,具有绝对的优势,无论你这家公司再大,你也无法跟一个强国,特别是超级大国相提并论。
国际关系中常讲相互依赖理论,仿佛相互依赖了就可以实现稳定。其实不然,这相互依赖关系也分均等依赖、绝对依赖和非对称性依赖这三种。顾名思义,均等依赖就是双方在物质资源上大体对等,对彼此的依存度不是很高,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对一家外国跨国公司实施制裁,效果不会太好。
比如冷战期间,美苏两大阵营是旗鼓相当的,双方拥有的资源也都差不多,这个时候如果美国对苏联阵营进行制裁,效果并不会太好,因为人家并不依靠你。绝对依赖是指双方存在资源不对等的情况,一方高度依赖另一方的资源,依存度很高,这时候被依赖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制裁,制裁的效力就会很强。当然,如今在国与国之间,在一个互联互通全球化的时代,大家都或多或少地形成彼此之间的依赖,很少有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绝对依赖,只会是双方相互依赖的程度不一样,也就是所谓的非对称性相互依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制裁另一方,就会导致双方的利益都受损,强势的一方虽然损失会比另一方小。
而跨国公司跟美国之间的关系应该被视为是非对称性的相互依赖关系,当然,跨国公司对美国的依赖程度要远远高于美国对跨国公司的依赖程度。因此,美国想制裁跨国公司就很轻松。经济力量在政治力量的面前,是非常脆弱的,企业根本不可能有能力跟政治力量相抗衡。虽然有一些行业性的跨国巨头,垄断着国际市场某些领域的重要资源,不仅在经济层面有着极大的影响力,而且在国际政治中也积极介入,能够发挥出政治影响力。但即便如此,这些跨国巨头面对一个大国的政治权力和国家力量的时候,仍然无力对抗,更何况是面对超级大国美国。
其实,抛开政治力量军事力量不讲,即便是凭借经济力量,美国也足以碾压任何一家跨国企业。二战之后,美国在建立经济霸权的同时,更有着经济强权。不论是美元主导的世界金融体系,还是美国在商品、技术、服务上对国际市场的主导,都深刻体现出了美国的经济权力。在这种权力笼罩之下,任何一家跨国公司都不可能完全摆脱美国。
不仅如此,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开展贸易、投资、服务,这些都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行为,在一个无政府环境下的国际社会,这些经济行为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政治,需要在政治下获得安全,比如跨国公司的海上运输就无法摆脱航线安全这个因素。如果没有一个大国提供基本的国际安全秩序,那么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根本无从谈起。而做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显然具有其它国家无法比拟的国际影响力和对国际秩序的控制能力,换句话说,美国可以让国际航线畅通,也可以让国际航线中断,任何跨国公司的经营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依附于美国。这种单方面的依附就给美国提供了制裁跨国企业的天然优势,一旦跨国公司遭受到美国的制裁就必然十分被动。
如今美国对跨国公司的制裁已经逐步走向了成熟,现在对跨国公司的制裁已经不再局限于使用某一种手段,或者依赖于某一个职能部门,而是采取多种制裁手段同时进行,在多个职能部门之间进行联合制裁的模式,最终将制裁效力发挥到最大。
比如咱们从美国政府对华为公司的制裁就不难发现,以国家安全威胁为借口对华为实施了芯片封锁,又通过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的国内法为借口对孟女士个人提起诉讼。制裁的目标从技术和零部件,再到个人。制裁的手段和内容不断细化,设计到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在对跨国公司的特定商品、技术和服务上进行出口管理,利用出口许可制度来控制对跨国公司输出特定的商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管制涉及到使用美国产品零件及技术的再加工商品的再出口行为,但凡使用美国产的设备及技术的产品都得受到出口管制。因为美国在科技领域的霸权地位,跨国公司在技术上对美国具有依赖性,所以这一制裁方式非常行之有效,美国使用十分频繁。
除了技术和零部件封锁,美国还经常对跨国公司实施资本打压。对于绝大多数跨国公司而言,投融资是发展经营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就必然会依赖于国际金融市场。美国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美元霸权和对国际金融体系的控制,就可以在金融领域制裁跨国公司,切断跨国公司与金融资本市场的联系,限制资金从国际市场流入到制裁目标公司手中。
具体来看,这些收单包括没收跨国公司或者个人在美国的资产,限制跨国公司在美元体系内的交易,这样一来,跨国公司将很难进行国际结算、投资、融资,导致交易受阻,甚至被迫取消。这其中,威力最大的就是对跨国公司进行银行制裁。
具体来说就是切断跨国公司跟美国主导下的全球银行体系的联系,阻断资金的国际流通。美元交易结算体系下,跨国公司或者自己的服务银行,必须在美国银行开立账号,这样才能完成全球范围内的交易结算。这样一来,就相当于把自己的资金账户暴露在了美国的直接控制之下。美国可以冻结跨国公司的账户,或者勒令服务于这家跨国企业的银行终止合作,否则就会遭到美国的制裁。
比如美国为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就会定期制定恐怖组织机构名单,被美国认为牵涉其中的跨国公司就会被禁止使用美国银行体系来进行交易。无论是跨国企业本身,还是其它商业银行,因为无法摆脱美元体系,所以都难以逃脱美国的金融制裁。
当然,金融制裁和技术封锁这些还算是比较新颖的手段,最传统的制裁手段就是实施市场封锁。美国拥有着世界上最强大消费能力的市场,美国市场对于任何跨国公司来说都有着无法比拟的吸引力。美国庞大的市场不断吸引全球的跨国公司来美国经营、投资,美国政府往往对跨国企业设定很低的进入门槛,但却要求跨国公司必须满足自己的一些利益要求。一旦美国的利益要求无法被满足,或者因为一些问题被牵连,跨国公司很可能面临美国的市场封锁制裁,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从而遭受巨大的市场机会损失。
在美国对跨国公司的制裁中,最常见的借口是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美国通常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国家紧急法》这些国内法律实施对跨国公司的制裁行为。所谓威胁国家安全指控的对象也是十分具体,小到某项技术产品甚至一个app,比如特朗普政府对tiktok的指控,就被美国政府指控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从而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在特朗普下台后又不了了之。
Tiktok的遭遇说明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控非常主观,最终的制裁程度因为美国政府的认识发生变化而变化,让跨国公司难以防范。此外,美国政府常用的还有对跨国公司的所谓反腐败调查,美国把本国的反腐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使用美国某项技术产品或者专利的跨国公司,都必须接受美国的反腐败监管。这种无限扩大话的做法,无疑是把美国的司法管辖权无限扩大到全球,美国可以借此帮助本国企业打击竞争对手,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虽然美其名曰是创造公正自由的营商环境,通过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的遭遇,就会发现这实际上是打压那些与本国资本存在竞争的外国跨国企业的政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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