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2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梓娴) 如果不是与男友去登记结婚,北京的蔡女士还不知道自己曾与浏阳一名陌生男子有过一段“婚史”,这也导致自己的初恋差点告吹。情急之下,她来到浏阳查找缘由,这才发现自己的这段婚姻,原是因为自己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登记了“结婚”,后又登记了“离婚”。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

北京女子“被结婚”,千里来浏维权

今年30多岁的蔡女士是北京市民,工作与生活都在北京。2019年,她与相恋多年的男友打算结婚,但来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的一席话问傻了眼。

“工作人员说我是再婚,需要提供离婚证才能办理新的结婚手续。”蔡女士说,自己一直未婚,从未与他人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民政系统登记她的婚姻状态却显示为“离异”。

经过交涉,蔡女士调取了自己的婚姻状况登记信息显示,2010年2月22日,她就曾与浏阳籍男子彭先生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1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看着白字黑字的婚姻信息记录,蔡女士顿时懵了,经过仔细回忆,她突然想到,自己曾于2009年10月份丢失过一张身份证。“肯定是我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了。”尽管蔡小姐一再解释自己从未与他人结过婚,但男友却将信将疑,当天未能如愿办理结婚登记。

“这事严重影响了我和男友的感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蔡女士不顾家人劝阻,决心远赴千里之外的浏阳一探究竟。

2019年11月24日,蔡女士来到浏阳,首先就找到了浏阳市民政局调查情况,并很快证实了自己的猜测,“因为民政系统内留存的结婚登记人身份证就是我丢失的那张。”随后,她向浏阳警方报了案。

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婚姻,冒用者被判赔

接警后,浏阳警方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对与蔡女士登记“结婚”的葛家镇男子彭先生进行了调查。

被传唤到案后,彭先生如实供述了让前妻罗女士冒用蔡女士身份信息,与自己登记结婚,后又登记离婚的违法事实。

原来,2009年10月,蔡女士丢失的身份证,恰好被正在北京务工的彭先生拾得,但他并未想过归还,而是将蔡女士的身份证带回了浏阳。

“当时我也没想过要拿别人的身份证做违法的事情,后来未婚妻未婚先孕,又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情急之下才让未婚妻冒用蔡女士的身份,与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彭先生在庭审时辩称,使用蔡小姐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只为了能够让小孩顺利出生,并无恶意,因此对蔡女士造成的不良影响,他也深表愧疚,愿意赔礼道歉,但对于蔡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6万元的要求,表示缺乏法律依据,自己难以承受。

同时,罗女士也辩称,伪造户口簿和身份信息系彭先生想出的馊主意,并非她主观意愿所为,且虚假婚姻可以申请撤销,她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彭先生、罗女士为逃避国家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的限制,达到领取结婚证之目的,利用原告蔡女士身份证,伪造蔡女士户口页,由罗女士假冒原告身份与彭先生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被告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姓名权,而且也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因此,蔡女士与彭先生之间的婚姻不成立。

此外,由于原告已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遭受其男友的误解,故原告诉请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限彭先生、罗女士以书面形式向蔡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90.5元。

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去司法建议函,不实婚姻应依法予以撤销

在该案庭审结束后,浏阳法院向浏阳市民政局发去司法建议函。

建议函中称,在本案中,被告彭先生与罗女士申请婚姻登记时,提供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颁发了结婚证,其登记发证的行为在法律、法规的适用和程序上并无不当。但由于对结婚和离婚对象的身份审查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而罗小姐冒用蔡小姐的身份与彭先生登记结婚后办理离婚手续,导致其登记婚姻状况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其过错在于彭先生与罗女士。

因此,市人民法院建议市民政局自行撤销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的长浏结字2310034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和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L430181-2013-000284号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目前,两项婚姻登记信息已依法撤销,还了蔡女士清白。

根据今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民政部门还将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